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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破产案件由债务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吗?

蒲* 湖南-株洲 债务债权咨询 2018.02.20 08:44:35 6975人阅读

我一个朋友的企业破产了,那这种案件是由哪个机构管辖呢,不是太清楚,所以想来问你一下,企业破产案件由债务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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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破产案件的管辖,主要有以下三种:
  
一、地域管辖。
  破产法第3条规定,企业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所谓债务人住所地,根据司法解释,指企业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因此,当企业的注册地与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一致时,应当以后者为准。债务人无办事机构的,由其注册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级别管辖。
  破产法未规定破产案件的级别管辖。根据司法解释,破产案件的级别管辖,按如下原则确定:
(1)基层人民法院一般管辖县、县级市或者区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
(2)中级人民法院一般管辖地区、地级市(含本级)以上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
(3)纳入国家计划调整的企业破产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三、移送管辖。
  根据司法解释,上级人民法院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企业破产案件,或者将本院管辖的企业破产案件移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以及下级人民法院需要将自己管辖的企业破产案件交由上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第39条的规定办理;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因特殊情况需对个别企业破产案件的地域管辖作调整的,须经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2018-02-20 08:52:3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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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企业破产案件由债务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根据《企业破产案件规定》的规定,企业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债务人住所地指债务人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债务人无办事机构的,由其注册地人民法院管辖。 基层人民法院一般管辖县、县级市或者区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中级人民法院一般管辖地区、地级市(含本级)以上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纳入国家计划调整的企业破产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上级人民法院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企业破产案件,或者将本院管辖的企业破产案件移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以及下级人民法院需要将自己管辖的企业破产案件交由上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办理;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因特殊情况需对个别企业破产案件的地域管辖作调整的,须经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2018-02-20 08:46:35 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地域管辖  企业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管辖。债务人住所地指债务人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债务人无办事机构的,由其注册地人民管辖。  级别管辖  基层人民一般管辖县、县级市或者区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  中级人民一般管辖地区、地级市(含本级)以上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  纳入国家计划调整的企业破产案件,由中级人民管辖。  上级人民法院审理下级人民管辖的企业破产案件,或者将本院管辖的企业破产案件移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以及下级人民需要将自己管辖的企业破产案件交由上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办理;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因特殊情况需对个别企业破产案件的地域管辖作调整的,须经共同上级人民批准.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地域管辖  企业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管辖。债务人住所地指债务人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债务人无办事机构的,由其注册地人民管辖。  级别管辖  基层人民一般管辖县、县级市或者区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  中级人民一般管辖地区、地级市(含本级)以上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  纳入国家计划调整的企业破产案件,由中级人民管辖。  上级人民法院审理下级人民管辖的企业破产案件,或者将本院管辖的企业破产案件移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以及下级人民需要将自己管辖的企业破产案件交由上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办理;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因特殊情况需对个别企业破产案件的地域管辖作调整的,须经共同上级人民批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条、《最高人民<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最高人民关于审理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第二条,基层人民一般管辖县、县级市或者区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中级人民一般管辖地区、地级市(含本级)以上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纳入国家计划调整的企业破产案件,由中级人民管辖。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件应当由上市公司住所地的人民,即上市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人民管辖;上市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明确、存在争议的,由上市公司注册登记地人民管辖。由于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件涉及法律关系复杂,影响面广,对专业知识和综合能力要求较高,人力物力投入较多,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件一般应由中级人民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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