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有限公司住址:省市县辛店法定代表人:刘被告:住址:市区新坝北路号法定代表人:李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给原告所欠货款325831元。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有生意往来,原告供货给被告,被告承诺收到货后付款,原告按约定供货后,被告没有按承诺付款给原告,给原告的生产经营带来严重困难。截止2012年9月16日原被告双方对账确认被告欠原告货款共计325831元,原告为了资金周转需要,多次找被告负责人要求被告偿还所欠货款,但被告至今未还,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已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贵院支持原告的全部诉求。此致法院起诉人:有限公司
基层法律服务机构依法开展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法律服务,其收费标准为:
(一)代理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诉讼、行政诉讼案件:1500-8000元/件。
(二)代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诉讼、行政诉讼案件,根据诉讼标的额,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计收费:
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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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最低收费1500元;
10万元以上至50万元(含50万元):4-
4.8%;
50万元以上至100万元(含100万元):
3.2-4%;
100万元以上至500万元(含500万元):
2.4-
3.2%;
500万元以上至1000万元(含1000万元):
1.6-
2.4%;
1000万元以上:0.8-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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