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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执行费需要先交吗,相关的规定有哪些?

俞** 广东-茂名 刑事诉讼咨询 2018.02.18 13:48:31 1105人阅读

我同学向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听说要缴纳强制执行费,法院执行费需要先交吗,相关的规定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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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费分别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仲裁机构依法作出的裁决和调解书,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裁定以及国外仲裁机构裁决的,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没有执行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50元至500元。
2.执行金额或者价额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超过1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
1.5%交纳;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1%交纳。
以上就是对法院执行费需要先交吗的解释。

2018-02-18 13:55:3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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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关于法院执行费需要先交吗的问题,请参考以下内容:
由被申请人执行人承担。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依法收取申请执行费。执行案件在立案受理时,执行法院一律不向申请执行人预收申请执行费。执行法院按照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标的额,依照《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规定的标准,计算出全案的申请执行费数额,并从首期已经执行的款项中收取,收取的申请执行费数额计算入应执行的标的金额中,与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一并执行。执行法院在对案件裁定中止、终结执行时,以执行到的执行款项为基数,依照《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规定标准计算出该案应当收取的申请执行费数额,对于多收取的申请执行费,及时退还给申请执行人

2018-02-18 13:50:31 回复

【法律意见】
原则上不能。有担保物存在而不执行,将明显破坏合同的合意性和相对性,使得抵押担保制度形同虚设。这将明显有违平等自愿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因此,在未执行担保物的情况下,人民无权强制执行非担保财产。
一、 ,最高人民执行工作办公室在回复北京大中商贸公司函明确告知山东省高级人民:“其(债务人)所提供的担保合法有效,且超出担保债务价值。在此情况下,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应执行担保财产,而不应再对被执行人和担保人的其他财产采取执行措施。”
二、民事诉讼法第231条规定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向人民提供担保,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人民可以决定暂缓执行及暂缓执行的期限。被执行人逾期仍不履行的,人民有权执行被执行人的担保财产或者担保人的财产。上述规定,足以说明,无论是抵押担保案件的执行或是执行中的担保都充分的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以执行担保财产为前提。在抵押担保财产未予执行的情况下,执行非担保财产不具有合法性。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行使行房屋租赁合同解除权有约定解除及法定解除两种形式:
(一)房屋租赁合同的约定解除是指合同当事人认为解除合同比继续履行合同更有利于自身利益,根据合同自由的原则,经协商一致而解除合同。对此,我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二)房屋租赁合同的法定解除是指当发生了法律规定的情形时,当事人一方依法行使解除权解除合同,终止合同的权利义务。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法律意见】
原则上不能。有担保物存在而不执行,将明显破坏合同的合意性和相对性,使得抵押担保制度形同虚设。这将明显有违平等自愿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因此,在未执行担保物的情况下,人民无权强制执行非担保财产。
一、 ,最高人民执行工作办公室在回复北京大中商贸公司函明确告知山东省高级人民:“其(债务人)所提供的担保合法有效,且超出担保债务价值。在此情况下,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应执行担保财产,而不应再对被执行人和担保人的其他财产采取执行措施。”
二、民事诉讼法第231条规定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向人民提供担保,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人民可以决定暂缓执行及暂缓执行的期限。被执行人逾期仍不履行的,人民有权执行被执行人的担保财产或者担保人的财产。上述规定,足以说明,无论是抵押担保案件的执行或是执行中的担保都充分的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以执行担保财产为前提。在抵押担保财产未予执行的情况下,执行非担保财产不具有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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