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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知道继承公证2018年新规定是不用公证吗

周** 内蒙古-呼和浩特 遗产继承咨询 2018.02.17 12:46:54 30381人阅读

我家爷爷有一套房子我们要继承,但是听说继承公证2018年新规定不用公证了,是这样吗,我们要准备什么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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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填写《公证申请表》
根据你的申请要求,用钢笔填写相应的《公证申请表》。
(二)提交证明材料
1、法定继承人亲自到公证处提交身份证、户口簿原件。
若是放弃继承的,继承人亲自到公证处办理《放弃继承权声明书公证书》或提交住所地公证处的《放弃继承权声明书公证书》原件。
2、在被继承人(死者)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开具《死亡户口注销单》原件。
3、遗产若为房屋的,应提交《房屋所有权证》与《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
4、亲属证明。
亲属证明由被继承人的配偶、子女和父母构成,可由被继承人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或村(居)委员会出具并由乡(镇)人民政府签署“以上情况属实”并加盖印章(原件)。
(三)公证员审核材料和《公证申请表
所有的证明材料齐全了,你就可以将证明材料及有关申请表格交给承办公证员,由承办公证员予以受理。
承办公证员在对你填写的《公证申请表》和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后,会给你出具一份《受理通知单》,你凭《受理通知单》进行有关立案、编号、付费、复印证明材料等事项。千万别遗忘了你的公证费发票。
(四)领取遗产继承公证书
在规定的时间内,你即可携带好本人的身份证明和公证费发票,到本处领取办理完毕的公证书。
以上步骤完成后,便可进行遗产继承公证以上就是继承公证2018年新规定

2018-02-17 12:55:5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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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继承公证2018年新规定我国今年7月5日,司法部出台了一份关于废止《司法部、建设部关于房产登记管理中加强公证的联合通知》的通知,这意味着伴随房屋遗产继承事项多年的“公证”环节已不再成为必需。
因继承、受遗赠取得不动产申请登记的,由申请人选择是否需要公证。
需要公证的手续如下
所需材料:办理房产继承公证,公证机关应要求当事人填写公证申请表,并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一、法定继承应提交:
1、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及其复印件;
2、代理人代为申请的,委托代理人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及其复印件;其他代理人需提交有代理权资格的证明;
3、被继承房产的产权证明;
4、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
5、法定继承人已死亡,需提交死亡证明及亲属关系证明;
6、 被继承人的婚姻、父母、子女情况证明及有关亲属关系证明;
7、 公证人员认为应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二、遗嘱继承人应提交:
1、前款
1、
2、
3、4项规定应提交的证明、材料;
2、被继承人的遗嘱书;
3、有遗嘱执行人的,提交执行人的身份证件及其复印件;
4、公证人员认为应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经审查上述证明、材料真实、齐备,符合《公证程序规则(试行)》规定,公证处应予受理、登记、并办理公证。
房产证办理
申请人提交经公证的材料(原件)或者生效的法律文书(原件)的,按《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办理登记。
申请人不提交经公证的材料或生效的法律文书的,按下列程序办理:
1、(不公证)申请人需提交的申请材料(原件)。所有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身份证、户口簿或其他身份证明;
2、 被继承人或遗赠人的死亡证明,包括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或者注明了死亡日期的注销户口证明;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书;其他能够证明被继承人或遗赠人死亡的材料等;
3、所有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与被继承人或遗赠人之间的亲属关系证明,包括户口簿、婚姻证明、收养证明、出生医学证明,公安机关以及村委会、居委会、被继承人或继承人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其他能够证明相关亲属关系的材料等;
4、放弃继承的,应当在不动产登记机构办公场所,在不动产登记机构人员的见证下,签署放弃继承权的声明;
5、继承人已死亡的,代位继承人或转继承人可参照上述材料提供;
6、被继承人或遗赠人享有不动产权利的材料;
7、被继承人或遗赠人生前有遗嘱或者遗赠扶养协议的,提交其全部遗嘱或者遗赠扶养协议;
8、被继承人或遗赠人生前与配偶有夫妻财产约定的,提交书面约定协议。

2018-02-17 12:47:5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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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一般是不用公证的,只有当事人申请,才会进行继承公证。
《公证法》第二条规定,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
《继承法》第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2020-12-18 06:55:4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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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继承公证2018年新规定我国今年7月5日,司法部出台了一份关于废止《司法部、建设部关于房产登记管理中加强公证的联合通知》的通知,这意味着伴随房屋遗产继承事项多年的“公证”环节已不再成为必需。
因继承、受遗赠取得不动产申请登记的,由申请人选择是否需要公证。
需要公证的手续如下
所需材料:办理房产继承公证,公证机关应要求当事人填写公证申请表,并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一、法定继承应提交:
1、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及其复印件;
2、代理人代为申请的,委托代理人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及其复印件;其他代理人需提交有代理权资格的证明;
3、被继承房产的产权证明;
4、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
5、法定继承人已死亡,需提交死亡证明及亲属关系证明;
6、 被继承人的婚姻、父母、子女情况证明及有关亲属关系证明;
7、 公证人员认为应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二、遗嘱继承人应提交:
1、前款
1、
2、
3、4项规定应提交的证明、材料;
2、被继承人的遗嘱书;
3、有遗嘱执行人的,提交执行人的身份证件及其复印件;
4、公证人员认为应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经审查上述证明、材料真实、齐备,符合《公证程序规则(试行)》规定,公证处应予受理、登记、并办理公证。
房产证办理
申请人提交经公证的材料(原件)或者生效的法律文书(原件)的,按《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办理登记。
申请人不提交经公证的材料或生效的法律文书的,按下列程序办理:
1、(不公证)申请人需提交的申请材料(原件)。所有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身份证、户口簿或其他身份证明;
2、 被继承人或遗赠人的死亡证明,包括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或者注明了死亡日期的注销户口证明;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书;其他能够证明被继承人或遗赠人死亡的材料等;
3、所有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与被继承人或遗赠人之间的亲属关系证明,包括户口簿、婚姻证明、收养证明、出生医学证明,公安机关以及村委会、居委会、被继承人或继承人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其他能够证明相关亲属关系的材料等;
4、放弃继承的,应当在不动产登记机构办公场所,在不动产登记机构人员的见证下,签署放弃继承权的声明;
5、继承人已死亡的,代位继承人或转继承人可参照上述材料提供;
6、被继承人或遗赠人享有不动产权利的材料;
7、被继承人或遗赠人生前有遗嘱或者遗赠扶养协议的,提交其全部遗嘱或者遗赠扶养协议;
8、被继承人或遗赠人生前与配偶有夫妻财产约定的,提交书面约定协议。

2019-07-15 14:06:04 回复

继承开始后,同一顺序的继承人可以同时继承。在分配原则方法上,应当坚持平均分配为主。
按继承法规定,应当注意几种特殊情况下的不等额分配。这些特殊情况包括:
①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②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应当多分;不尽扶养义务的人,应当不分或少分遗产。

1.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

遗嘱继承人应提交:
1、前款
1、
2、
3、4项规定应提交的证明、材料;
2、被继承人的遗嘱书;
3、有遗嘱执行人的,提交执行人的身份证件及其复印件;
4、公证人员认为应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经审查上述证明、材料真实、齐备,符合《公证程序规则(试行)》规定,公证处应予受理、登记、并办理公证。
房产证办理
申请人提交经公证的材料(原件)或者生效的法律文书(原件)的,按《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办理登记。
申请人不提交经公证的材料或生效的法律文书的,按下列程序办理:
1、(不公证)申请人需提交的申请材料(原件)。所有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身份证、户口簿或其他身份证明;
2、 被继承人或遗赠人的死亡证明,包括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或者注明了死亡日期的注销户口证明;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书;其他能够证明被继承人或遗赠人死亡的材料等;
3、所有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与被继承人或遗赠人之间的亲属关系证明,包括户口簿、婚姻证明、收养证明、出生医学证明,公安机关以及村委会、居委会、被继承人或继承人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其他能够证明相关亲属关系的材料等;
4、放弃继承的,应当在不动产登记机构办公场所,在不动产登记机构人员的见证下,签署放弃继承权的声明;
5、继承人已死亡的,代位继承人或转继承人可参照上述材料提供;
6、被继承人或遗赠人享有不动产权利的材料;
7、被继承人或遗赠人生前有遗嘱或者遗赠扶养协议的,提交其全部遗嘱或者遗赠扶养协议;
8、被继承人或遗赠人生前与配偶有夫妻财产约定的,提交书面约定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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