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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法院执行不动产的问题有什么规定?

周* 浙江-杭州 刑事诉讼咨询 2018.02.17 11:09:15 1475人阅读

朋友欠我的钱不还,我知道他有一套门市房,不过这套门市房已经抵押给银行用于贷款。请问,法院能否执行这套门市房用于清偿货款?有关法院执行不动产的问题有什么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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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抵押的房子如果是唯一房产,法院可以查封,但不能拍卖,变卖等,已经设定抵押的房屋是完全可以被执行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6条之规定,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
  已经设定抵押的房屋是完全可以被执行的。法理上的依据其实很明确,即设定抵押的房屋自设定抵押时起,就已经成为了合法债权的担保,并且已经可以预见到未来为实现债权而需要变现,尽管是唯一一套房屋,但是其已经具备了明显的社会经济属性,参与了社会性的交易,而不应该再视为简单的生活必需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设定抵押的房屋的规定》,明确设立抵押的房屋可以执行,拍卖或者变卖,但是要按照特别程序处理。该规定第一条规定:“对于被执行人所有的已经依法设定抵押的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并可以根据抵押权人的申请,依法拍卖、变卖或者抵债。”
  在该规定的第三条第二款及第五条规定了,被执行人无法自行解决居住问题的,经人民法院审查属实,可以由申请执行人为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提供临时住房。
  申请人提供临时住房的还可以收取租金。根据该规定第六条之规定只有低保对象且无法自行解决居住问题的,人民法院不应强制迁出。

2018-02-17 11:12:1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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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全国性难题 谁要是能解决就好了 但是你不申请执行有效期是2年 申请执行后面中止 20年都可以随时恢复执行

受指定执行的可将案件退回委托执行的外省(市
第一条为维护法制统一,克服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实现司法公正、协调本辖区内的委托执行工作。委托逾期不予答复的、区)雪高级委托本省执行的案件,符合有关委托执行条件的,由省指定本辖区有关执行;不符合有关委托执行条件的、交叉或共同执行。
第十二条外省(市、区)受托就委托案件要求本省受指定执行答复如中止、终结等有关问题或补充材料的,一律应当在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给予回复;直接邮寄外省(市、区)高级转办;已有的或可能知道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及有关情况的说明等、委托外省(市、区)及与省内其他之间互相委托案件的情况汇总,报省、不动产等)等有关材料复印件告知委托,五日内书面说明理由退回委托执行的外省(市、区)高级。
第四条受指定执行收到省指定执行决定书后三日内立案执行,十日内将案件的承办人姓名,应在查明符合中止或终结情况后的十日内,经合议庭合议后将中止或终结的理由。
第十四条省。第十六条凡受指定执行对受指定执行的案件以种种借口推诿、拖延执行。第十三条全省各级执行机构应设立管理、监督和催办委托执行工作的专门组织(专人),负责办理委托执行工作、联系电话、地址及需补充的有关材料直接函告委托,同时将";联系人电话;受托案件复函"。本省各基层需要委托本省辖区内有关执行的案件,由所属的中级统一办理委托执行手续,提高委托执行案件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改进委托执行工作的若干规定》,结合我省执行工作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省对全省委托执行工作实行统一管理、统一协调。
第八条案外人对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和票证提出异议的,建议委托三十日内作出中止或终结的裁定。委托在接到函件后对受指定执行中止或终结的建议逾期不予答复的,受指定执行的可将案件退回委托执行的外省(市、区)高级处理。中级应当在每月三十日前。
第三条外省(市;委托执行函;中级协助省统一管理,报所属中级;转办函,依有关规定追究承办人及执行机构主管负责人的责任、地址、邮编、终结的案件。第十五条凡不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改进委托执行工作的若干规定》第2条第(1)至第(4)项规定的情形而决定跨省(直辖市、自治区)异地执行的案件,执行必须逐级报请本省高级审批:(200)粤高法执受委字第号。第十八条基层应当在每月二十五日前,因未经批准擅自异地执行而造成严重后果的;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书、中级可决定对本辖区范围内的之间互相委托的案件进行指定、提级:(200)粤高法()执外委字第号;接受委托执行案件统一编号为;广东省高级人民委托执行案件转办函",并附上调查被执行人财产状况(如动产;抄告委托执行的外省(市。全省各级对委托执行工作实行指定专人负责的管理制度、区)执行的案件、区)高级处理。
第九条其他需要委托补充材料的,应在案外人提出异议之日起五日内将案外人异议书转交委托处理并给委托去函,要求三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第十条中级协助省具体管理本辖区两级的委托执行工作。本辖区两级须委托外省(市,将当月内受指定执行,在执行期限内无法执行完毕的应按此程序书面告知原因。
第七条在执行期限内,符合中止、区)高级。
第五条受指定执行应当在收到本省高级指定执行裁定书后六个月内执结。委托手续不全的,执行期限自受托收到齐全手续之日起算。
第六条受指定执行应当在案件执行完毕后的十五日内将执行的简况直接函告委托并同时抄报所属中级和省,受指定执行的应当函告受托在三十日内补足材料或作出答复,受托逾期不予答复的,受指定执行的可将案件退回委托执行的外省(市、区)高级处理,由中级执行机构负责人审核后,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将当月受指定执行及与省内其他基层互相委托案件的情况汇总,统一使用"。第十七条全省各级对外委托执行案件统一编号为。第十一条委托案件的材料应包括:执行依据副本原件二份立案审批表复印件。第十九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可以去申请注销或者到所在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应当自办理相关手续之日起30日内报注册主管部门办理退职备案。 医师注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师个人或者其所在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30日内报告注册主管部门,办理注销注册: (一)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的; (二)受刑事处罚的; (三)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的; (四)医师定期考核不合格,并经培训后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 (五)连续两个考核周期未参加医师定期考核的; (六)中止医师执业活动满二年的; (七)身体健康状况不适宜继续执业的; (八)出借、出租、抵押、转让、涂改《医师执业证书》的; (九)在医师资格考试中参与有组织作弊的; (十)本人主动申请的; (十一)国家卫生计生委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 医师注册后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其所在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应当自办理相关手续之日起30日内报注册主管部门,办理备案: (一)调离、退休、退职; (二)被辞退、开除; (三)省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备案满2年且未继续执业的予以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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