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 18万律师在线解答
首页 > 法律咨询 > 重庆法律咨询 > 璧山区法律咨询 > 璧山区遗产继承法律咨询 > 要继承房产,请问下已购公房继承公证是怎样的呢

要继承房产,请问下已购公房继承公证是怎样的呢

廖** 重庆-璧山区 遗产继承咨询 2018.02.16 13:21:19 172人阅读

你好,我们亲戚家有几处房产,没有子嗣,打算让我们继承,请问下已购公房继承公证是怎样的呢,谢谢了

提示:法律咨询具有特殊性,律师回复仅供参考,如需更多帮助,请咨询律师。 我也要问
其他人都在看:
璧山区律师 婚姻家庭律师 璧山区婚姻家庭律师 更多律师>
咨询我
地区:四川-成都

《继承法》
  第三条, 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
  
1.           公民的收入;
  
2.           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
  
3.           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4.           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
  
5.           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
  
6.           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
  
7.           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第五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十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十一条,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第十二条, 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以上为已购公房继承公证的解答

2018-02-16 13:30:19 回复
咨询我
地区:四川-成都

根据相关法律,对于已购公房继承公证的具体情况如下  已购公房,不再是公房,而是个人财产,符合遗产标准,按照《继承法》进行继承。

2018-02-16 13:23:19 回复
律图网温馨提示: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婚姻法、收养法、继承法同时废止。如果您涉及《民法典》规定的婚姻家庭问题#点击这儿#进行查看!若需帮助可#咨询律图网婚姻家庭律师#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一、已购公房是什么公房也称公有住房,国有住宅。它是指由国家以及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投资兴建、销售的住宅,在住宅未出售之前,住宅的产权(拥有权、占有权、处分权、收益权)归国家所有。目前居民租用的公有住房,按房改政策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可售公有住房,一类是不可售公有住房。上述两类房均为使用权房。已购公房是按按照国家房改有关售房政策以标准价、优惠价、成本价向符合分房条件和已取得住房使用权的住房出售公有直管和自管住宅。 二、已购公房如何继承 1、已售公房的产权人死亡,则房屋产权发生继承,继承应当公证; 2、按照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共同继承已售公房的,全体继承人为共有产权人,共有人应当同时申请变更登记; 3、继承人中有放弃继承的,继承人申请变更登记时,应提交其他继承人放弃继承的有关文件; 4、境外居民继承成套已售公房产权的,应当交纳土地出让金; 5、继承变更登记,继承人按购房时实际售价的1%交纳变更登记费。 6、变更登记为境内居民的,在交纳了土地收益金或出让金后,颁发(内销)绿色房地产权证;需变更登记为境外居民的,必须交纳土地出让金后才能申请变更登记,颁发外销绿色房地产权证;变更登记按规定不需要交纳土地收益金或出让金的,颁发房地产权证,并仍在权证附记栏内注明“公房出售,完全产权”。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房首次上市出售时不仅要有房产证,还必须有“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否则将被视为非法交易,房屋购买者的相关权益也不被保护。原房屋产权方在缴纳一定产权出让金或相当于出让金的价款后,即可获得由各地国土资源部门颁发的“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土地出让金和收益分配管理的若干规定》第二点规定,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时,由购房者按规定缴纳土地出让金或相当于土地出让金的价款。缴纳标准按不低于所购买的已购公有住房或经济适用住房座落位置的标定地价的10确定。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购公房是指城镇职工根据国家和政府的有关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规定,按照成本价或者标准价购买的公有住房。随着住房制度改革的深入进行,已购买公房的产权人越来越多,当这部分产权人去世后,其遗产的继承问题,就会引起千家万户的极大关注。根据我国法律,遗产的继承分下面几种情况: 1、法定继承:是指继承人范围、继承顺序、遗产分配原则等, 均按法律规定进行的继承方式。 2、遗嘱继承:是指由被继承人生前所立的遗嘱来指定继承人及其继承的遗产种类、数额的继承方式。 3、遗赠:是指立遗嘱人用遗嘱将其个人财产于其死亡后赠给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国家或集体组织的一种法律制度。 4、遗赠扶养协议: 是指受扶养人(公民)和扶养人之间关于扶养人承担对受扶养人的生养死葬的义务,受扶养人 将自己所有的财产遗赠给扶养人的协议。 1、公有住房月标准租金支出超过上一年家庭月平均收入9%的部分,可申请减免 。住房建筑面积超过面积控制标准的,超标增收租金不予减免。 2、享受离休待遇的干部或已故离休干部配偶的住房(按离休干部或已故离休干部配偶本人户口所在地),提租后新增租金全部减免。 3、烈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特等、一等伤残军人或特等、一等伤残军人配偶的住房,在上一年实付租金的基础上,增租部分全部减免。 4、民政部门确认的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在上一年实付租金基础上,增租部分全部减免。 公有住房有偿转让是指公有住房承租人经房屋产权单位同意后,将自己承租公有住房的使用权按规定程序一次性有偿转让给他人的行为。有偿转租指公有住房承租人将自己承租的公有住房,按规定程序在一定期限内有偿转租给他人使用的行为。目的和原则: 公有住房使用权有偿转让转租是以调剂住房余缺,提高房产使用效能,有利于承租人改善住房条件为目的,按照平等自愿、诚实信用、依规定转让转租的原则进行。公有住房使用权有偿转让转租后的房屋产权性质不变,比如,转让使用权的住房属房管部门直管的公有住房,公有住房使用权转让后的受让人应当与市直管公房管理部门签订公有住房租赁合同,并公房租金标准缴纳租金。 禁止转让情形: 1、转让转租人未取得公有住房租赁的合法证件; 2、属于代管房产及其它需落实政策的房产; 3、使用权纠纷或承租人与房屋产权单位租赁纠纷尚未解决; 4、承租人损坏房屋结构,产权单位或物业管理部门要求其修复而尚未修复; 5、承租人拖欠房屋租金; 6、转让成套住房中的一部分; 7、同户居住的其他使用人(含临时出国、参军、在大中专院校求学、劳改、劳教人员等)持有异议; 8、转让后,人均住房使用面积低于10平方米; 9、转让转租公房的全部面积超过可享受住房标准; 10、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禁止转让转租的其他情形。

没有解决问题?一分钟提问,更多律师提供解答! 立即咨询
遗产继承费
20350人阅读

今天为大家介绍遗产继承费的有关知识,那么遗产继承公证费是多少,遗产继承纠纷诉讼费是多少,以及遗产继承费用标准相关规定具体内容,希望这些内容能够对你有所帮助,快来了解一下吧!

继承丧失
12864人阅读

继承权,法定继承这些都是大家有所关注的范围,今天为大家介绍一下继承权丧失的相关内容,那么丧失继承权的法定情形有哪些,继承权丧失的法定条件有哪些,以及继承权丧失的相关法律规定有哪些呢,希望这些内容能够对您有所帮助!

代位继承权
7723人阅读

遗产继承的案件很多,又是就会涉及到继承权的问题,今天小编就来为你介绍代位继承权有关知识,那么代位继承权和赡养义务,代位继承权分多少房产,代位继承权权利有哪些呢,更多内容尽在律图百科栏目,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遗嘱不公证有效吗
43340人阅读

立遗嘱是对自己的财产合理分配的方法,那么写了遗嘱但是没有去公证,这样的遗嘱有没有法律效力呢,更多相关内容尽在律师律图平台,来了解一下吧!

附加遗产
1289792人阅读

遗产经常作为文学作品的背景,故事围绕着遗产展开,在现实生活中,遗产的话题也深受的大家关注,今天律图为大家介绍附加遗产相关知识,来了解一下吧!

优质咨询 热门知识 热门专题 热点推荐
律师认证

律师三重认证,为您找到更真实、更可靠的律师!

点击查看
律师诊断

免费享受最专业的问题诊断分析方案!

免费体验
  • 用户 ****评价孟凡永律师:

    谢谢孟律师解答,感谢

    综合评分:5 江苏-徐州
  • 用户 ****评价徐正杨律师:

    专业

    综合评分:5 江苏-南京
  • 用户 ****评价王兆阳律师:

    真实可靠

    综合评分:5 江苏-南京

1分钟提问,海量律师解答

1

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2

耐心等

律师在休息时间解答,请耐心等待

3

巧咨询

还有疑问?及时追问律师回复

立即咨询

想获取更多婚姻家庭资讯

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