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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债务人提存制度都有哪些规定呢?

郑* 黑龙江-齐齐哈尔 债务债权咨询 2018.02.15 20:30:54 79人阅读

我上高三了,打算去念政法大学,我就是想问问债务人提存法则的规定,谁能帮我解答一下啊!我实在弄不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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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般的提存制度。由合同法第101—104条加以规定。一般的提存则是指由于债权人的原因而无法向其交付债的标的物时,债务人将该标的物交给提存部门而消灭债务的制度。
特殊的提存制度
2、特殊的提存制度。则规定在我国担保法等法律中,如担保法第49条第3款规定。这种提存制度不要求具备债务人因债权人的原因而难以履行债务这一原因。

2018-02-15 20:36:5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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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提存是指由于债权人的原因而无法向其交付合同标的物时,债务人将该标的物交给提存部门而使合同关系消灭,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合同法》第一百另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
(一)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
(二)债权人下落不明;
(三)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
(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担保法第49条第3款规定,抵押人转让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应当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抵押权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债务人提存制度中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或者提存费用过高的,债务人依法可以拍卖或者变卖标的物,提存所得的价款。

2018-02-15 20:31:5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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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债权凭证制度缺乏法律依据
  不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还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均无债权凭证的规定或有关精神。债权凭证制度是一种案件终结执行的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规定,案件执行终结类型有:申请人撤销申请的;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的;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作为被执行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而债权凭证是在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尚存在的情况下仅是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的情况下发放的,不符合权利义务根本消灭的特征。
  
二、与中止执行的有关规定相冲突
  债权凭证制度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对关于中止执行的规定相冲突。《执行规定》第102条明确规定,“被执行人却无财产可供执行的”应裁定中止执行,第104条又明确规定,“中止情形消失后,执行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依职权恢复执行。”而债权凭证制度也正是针对这种“确无财产”的情况而设立的。许多法院在发放债权凭证后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有关规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可视为结案,那么,与其性质相同的中止执行也应视为结案。如果我们能够对中止执行制度加以改革,债权凭证制度就没有设立的必要。
  
三、债权凭证制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不应适用关于终结执行的有关规定
  执行程序中的终结执行是指在执行程序中,由于发生某种特殊情况,在执行工作不可能或没有必要继续执行时结束本案执行程序,未得到执行的部分,人民法院也不再执行,以后也不再恢复执行。债权凭证制度中“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是通过“终结”的形式进行的“中止”,赋予“终结”可在此恢复执行的效力,赋予“中止”作为了一种结案方式 。这样,债权凭证制度的事实是终结执行的裁定书出现了混乱的状况,使终结执行的民事裁定书既包括“执行程序终结”又包括“法律文书的终结”。
  
四、债权凭证剥夺了当事人依法享有主张利息的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93、294条规定,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或迟延履行金自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履行期间届满的次日起计算;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按同期银行贷款最高利率计付的债务利息上增加一倍。而一旦法院发放了债权凭证,原已生效判决被法院终结执行,一方当事人据以要求对方履行的法律依据被撤销,申请执行人就不能依据上述规定要求对方当事人支付利息。
以上就是对关于债权凭证制度存在的一些问题问题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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