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民诉法》 第九十二条、 第九十四条规定了诉讼保全和诉前保全措施。在司法实践中,采取保全措施有时需要冻结被告(被申请人)工程款等到期应得收益,这时,就要向有关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因《民诉法》对此种协助执行没有作出具体规定,故在填发协助执行通知书时,适用何种法律条款时常出现混乱。笔者发现,有的适用《民诉法》 第二百二十一条、 第二百二十二条规定,有的适用《民诉法》 第一百零三条规定。《民诉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百二十二条是执行程序中采取执行措施时所适用的法律条款,其适用的前提条件是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显然不能适用于保全措施中。《民诉法》 第一百零三条则是对有关单位拒不履行协助义务妨碍民事诉讼时所采取的强制措施,把结果条款反过来适用,因为你不协助我就对你采取强制措施,所以你有义务协助,笔者感觉也属牵强。因此,笔者建议《民诉法》对此应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在未作出规定之前,笔者认为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诉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4条:人民对债务人到期应得的收益,可以采取财产保全措施,限制其支取,通知有关单位协助执行。作者单位:江西省九江市庐山区人民第1页共1页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11条规定:“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此条中的“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是指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婚姻法》第28条规定:“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根据上述规定,赡养人的范围只包括老年人的婚生子女、孙子女及外孙子女,而不包括儿媳、女婿,即法律并没有规定儿媳对公婆、女婿对岳父母负有赡养义务。
虽然法律规定“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但是协助的义务不是赡养义务,而且这一规定只适用于夫妇关系存续期间。如果赡养人同其配偶解除婚姻关系,或者赡养人死亡,那么配偶一方协助赡养的义务也就自动解除了。所以,在你父亲死亡后,你母亲没有赡养公婆的义务。不过,从《继承法》第12条有关“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的规定看,我国法律还是鼓励丧偶儿媳赡养公婆、丧偶女婿赡养岳父母的。以上就是关于配偶协助赡养义务方面的内容希望可以帮到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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