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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为什么要提存,这个不是很麻烦吗?

赵** 广东-东莞 债务纠纷咨询 2018.02.15 14:23:22 661人阅读

我无意间听到提存这个词,太拗口了,没搞懂,身边也没人能问问,债务人为什么要提存,这个不是很麻烦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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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提存是清偿债务的一种特殊方式。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因债权人的原因使债务人无法直接向债权人还债,债务人可将要还的钱或物提交于法定的提存机关,由提存机关按法定程序交付给债权人。自提存之日起,视为债务人履行了给付义务,提存物及风险责任转归债权人。
2. 在合同中约定以提存方式给付钱、物,可消除双方的不信任感,促使合同正确履行。
3. 监护人、遗产管理人、遗嘱人或赠与人为保护被监护人、继承人、遗嘱受益人或未成年受赠人的利益,可将其管理、赠与或遗嘱处分的财产提交给法定的提存机关,待上述受益人成年或能够管理自己的财产时或提存人设定的其它条件成就时,由法定提存机关转交给受益人。
二、提存是担保的一种特定形式
根据合同的约定,担保人可将担保物(金)提交到法定的提存机关,以使债权人的利益得到保障,待条件成就时,提存机关根据双方的约定,将担保物交付债权人或退还担保人。以担保为目的的提存具有保证债物履行和替代其它担保形式的法律效力。
三、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公证机关是我国法定的提存机关。
四、提存公证是公证机关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对交付的提存物进行寄托、保管,并在条件成就时交付债权人或其他受益人的活动。
五、申请办理提存公证应注意以下问题:
1. 当事人办理提存公证,应向债务履行地公证处申请。
2. 提存的物品只限于货币、有价证券、票据、提单、权利证书、贵重物品及其它适宜提存的物品。

2018-02-15 14:34:2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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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存,指由于债权人的原因而无法向其交付合同标的物时,债务人将该标的物交给提存机关而消灭债务的制度。一般来说,有下列情形之一,债务人为什么要提存主要是因为底下几个情况:
一、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指在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间,债务人提出履行债务的请求,债权人能够接受履行,却无理由的不予受领。构成拒绝受领的正当理由可以是:1.债权人受到了不可抗力的影响。2.债权人遇到了难以克服的意外情况,无法受领。比如得了传染病入院治疗,又无可代为受领人。3.债务人交付的标的物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甚至与合同约定根本不符,比如购买的是造纸原料,运来的却是垃圾。4.债务人迟延交付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5.合同被解除、被确认无效等等。如果债权人拒绝受领提出了正当理由,债务人不能将标的物提存。
以下情况不能认为是债权人拒绝受领:1.债务履行期间债务人没有提出履行请求;2.债务履行期限没有届至,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债权人没有接受履行。
二、债权人下落不明的。所谓下落不明,指债权人离开自己的住所不知去向。债权人下落不明,债务人无法给付,为消灭债权债务关系,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
三、债权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而未确定继承人或者监护人。
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法律对提存问题有规定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比如,担保法规定,抵押人转让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应当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抵押权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质物有损坏或者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危害质权人权利的,质权人可以要求出质人提供相应的担保。出质人不提供的,质权人拍卖或者变卖质物,并与出质人协议将拍卖或者变卖所得的价款用于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出质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具备提存的情形之一的,必须是构成难以履行债务才应当提存。所谓难以履行,指债权人不能受领给付的情形不是暂时的、无法解决的,而是不易克服的。以下情况不能认为是难以履行:1.迟延接受履行对债务人影响不大。比如,债权人表示迟延
一、二天接受履行,或者迟延接受履行的期限能够为债务人接受。2.下落不明的债权人有财产代管人可以代为接受履行。3.债权人的继承人、监护人很快可以确定。
提存的标的物应当是合同规定应当给付的标的物,主要是货币、有价证券、票据、提单、权利证书、物品。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或者提存费用过高的,债务人依法可以拍卖或者变卖标的物,提存所得的价款。所谓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指标的物不适于长期保管或者长期保管将损害价值的,比如易腐烂、变质的物品,有危险性的物品等。提存费用过高,一般指提存费与所提存的标的的价额不成比例。按照司法部颁布的《提存公证规则》规定,提存物六个月的保管费用超过物品价值5%的,应认为提存费用过高。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或者提存费用过高有悖设立提存制度的目的,但不提存,债务人又达不到合同义务消灭的目的,为此,可以依照我国拍卖法等有关法律规定,拍卖或者变卖标的物的,提存所得的价款。

2018-02-15 14:25:2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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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外国债券是指甲国发行人或国际机构在乙国债券市场上以乙国货币面值发行的债券。外国债券是传统的国际金融市场的业务,已存在几个世纪,它的发行必须经发行地所在国政府的批准,并受该国金融法令的管辖。在美国发行的外国债券(美元)称为扬基债券;在日本发行的外国债券(日元)称为武士债券;在中国发行的外国债券(人民币)称为熊猫债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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