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
该规定未区分是债务人提供的物的担保还是第三人提供的物的担保,被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所替代,即“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赔偿权利人起诉部分共同侵权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其他共同侵权人作为共同被告。赔偿权利人在诉讼中放弃对部分共同侵权人的诉讼请求的,其他共同侵权人对被放弃诉讼请求的被告应当承担的赔偿份额不承担连带责任。责任范围难以确定的,推定各共同侵权人承担同等责任。由此可知偿权人免除部分连带偿务人偿务的,其他连带偿务人在此范围内免除清偿责任。以上是债权人放弃连带债务人的回答,请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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