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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法院有权审查新的事实与证据应该怎么办?

邓* 黑龙江-黑河 刑事诉讼咨询 2018.02.14 18:23:29 2284人阅读

哥们儿对于法院的一审判决不服,上诉到二审了,二审法院有权审查新的事实与证据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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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
  
(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
  
(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原审人民法院对于依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再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2018-02-14 18:32:2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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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案件二审中发现新的事实和证据的,二审法院有权审查新的事实与证据,不管事实和证据来源于何处,都应当撤销原判,发回重审。理由如下:
一、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虽可直接改判,但发回重审更加符合刑事诉讼法保障被告人合法权益的价值取向。我国刑事诉讼实行二审终审制,对一审认定有罪但避重就轻量刑,在二审时发现新的犯罪事实和证据的,虽可直接改判,但若二审改判加重刑期的,这样的判决实际上是仅经过了一个审级的审理,实质上会变相剥夺了其申请复审的权利,所以,应当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二、发回重审有利于保障被告人的上诉权、辩护权等合法权益。如果二审法院直接采信新证据,撤销原判作出有罪的生效判决,并据此被告人的改判加重刑期,将导致被告人丧失了对依据新证据作出的加刑罪判决进行上诉救济的机会,实际上变相剥夺了被告人对罪行判决的上诉权和进行辩护的权利。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
  
(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
  
(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原审人民法院对于依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再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

2018-02-14 18:24:29 回复

应当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
  
(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
  
(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原审人民法院对于依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再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法庭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从以下方面审查证据的真实性:
(一)证据形成的原因;
(二)发现证据时的客观环境;
(三)证据是否为原件、原物,复制件、复制品与原件、原物是否相符;
(四)提供证据的人或者证人与当事人是否具有利害关系;
(五)影响证据真实性的其他因素。
审查证据的真实性。判断证据的真实性,一般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具体分析:
(1)提供证据的证人与人员之间的关系。分析他们之间是否存在利害关系或其它不良动机,及由此导致的提供虚假证据的可能性。如果提供证据的证人与人员之间存在着利害关系,那么他们判断事物的角度就有可能失去公正,就有可能提供虚假的证据。
(2)提供证据的证人自身的自然状况,包括年龄、健康状况、认识事物的水平等,鉴别所提供证据的可靠性。由于人们的自然状况不同,对事物的认识能力、鉴别能力就存在着差异,所提供的证据的可靠程度就有所不同。
(3)证据因时间、环境和条件的变化是否发生变化,从而鉴别证据的准确性。随着时间的推移,条件、环境的变化,证据本身可能会发生物理的或化学的变化,而失去本来的面貌。
(4)传来证据在传述、转抄中是否有差错。
(5)调查人员在收集证据中,是否有工作上的原因造成证据的差错。如询问证人的笔录记载是否有遗漏等等。
(6)对全案证据进行综合分析,从一证据和其他证据的联系中来判断证据的真实性。

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经初步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授予实用新型专利权或者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决定,发给相应的专利证书,同时予以登记和公告。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由此可知,我国对于实用新型专利的审查程序是受理、初审、授权、登记、公告。我国的实用新型专利审查制度是采取初步审查登记制,国务院专利行政主管部门在受理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后,只进行形式审查,看是否缺少法律确定的必要的文件以及文件格式的书写是否正确规范,如果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即授予专利权并登记公告。
根据国家的规定,实用型专利与外观专利是不用进行实质审查的,不用交实质审核费用,所以实质性审查费用适用于发明专利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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