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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管局收到法院查封的规定是什么?

俊* 甘肃-陇南 房屋买卖咨询 2018.02.14 07:39:40 3036人阅读

有个朋友最近在房管局工作,是去年刚入职的,他想了解一下,房管局收到法院查封的规定是什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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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2-14 07:51:4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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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房管局收到法院查封的规定是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动产、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应当作出裁定,并送达被执行人和申请执行人。
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需要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协助的,人民法院应当制作协助执行通知书,连同裁定书副本一并送达协助执行人。查封、扣押、冻结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送达时发生法律效力。

2018-02-14 07:41:4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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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条: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人民法院未办理延期手续的,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消灭。因此,原则上,查封期限届满,查封自动失效,无需其他手续即可办理转让过户等。但是实践操作中,查封期限届满后,房管局不会主动解除对房屋的查封,必须由查封法院出具解除查封的裁定交至房管局,房管局才会进行解封。因此,实践中,即使查封期限届满了,也还是需要法院出具解封裁定,才能最终解除查封的。

2020-11-04 23:55:13 回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第二十九条 人民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期限的二分之一。  第三十条 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人民未办理延期手续的,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消灭。  依照以上规定,车辆是动产,查封扣押不得超过一年,既然已经自动解除,(没有通知车辆管理所)你可以上述规定向车辆管理所说明,可以解除该车查封。

【法律意见】
个人之间可以房产抵押,房产抵押权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就是俗称的个人。
房产抵押是指产权所有人以房契作为抵押,取得借款按期付息。房屋产权仍由产权所有者自行管理,债权人只按期取息,而无使用管理房屋的权利,待借款还清,产权人收回房契抵押即告终结。如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则债权人有权依法处分抵押房屋,并在处分抵押房屋所得价款中优先受偿。 提供抵押房屋的当事人称为房屋抵押人,接受抵押房屋的原债权人称为房屋抵押权人。房屋抵押人必须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不得设定房屋抵押。

现在房产纠纷越来越多,打官司就是打证据,有的证据可以自己收集,但有的证据保存在国家相关机构里,自己无法取得。比如房屋的过户资料就保存在房管局,过户资料对查明案件事情至关重要,那么房产官司中可以调取房管局过户材料吗? 房屋管理部门的房屋过户材料是属于房产纠纷的重要证据,当事人是可以依法调取或者向申请调取材料。 诉讼过程中,对于保存在国家相关的证据,当事人可以委托律师提供法律服务,律师可以申请调取或者申请出具律师调查令调取。当事人也可以凭身份证和购房合同等到房管局查询,但房管局不会给当事人出具书面查询结果,不能达到调取证据的目的。 因此,房产官司可以根据需要利用律师的调查取证权调取房管局的过户资料,直接作为证据为诉讼服务,为最后赢得官司打下坚实的基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 人民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人民对有关单位和个人提出的证明文书,应当辨别真伪,审查确定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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