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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期间房产能否买卖,相关的规定有哪些?

王* 云南-临沧 刑事诉讼咨询 2018.02.13 08:24:02 2439人阅读

我一个同学的房子被法院给冻结了,想知道法院判决期间房产能否买卖,相关的规定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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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关于法院判决期间房产能否买卖的问题,请参考以下内容:
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条 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执行员应当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
 申请执行人因受欺诈、胁迫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或者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2018-02-13 08:26:02 回复

对于发生一房二卖如何解决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发生一房二卖怎样处理
(一)两份合同均未办理登记。两份合同均未办理登记且标的房屋尚未交付的情况,属于两份合同均处于未实际履行的状态,应当以签订在先的合同优先得到履行为优先履行判定标准。
(二)两份合同中一份已进行了过户登记,另一份未作过户登记(不管房屋是交付了哪一方)。因房屋的过户登记是物权变更范畴,按物权对世原理、物权公示原理,和物权优先于债权原理,确认已办理过户登记的一方享有房屋所有权。
(三)在
第一个买房人已办过户后又卖
第二人的情况下,因这时出卖人已没有所有权,所以他的第二次卖房是无效的。
相关内容:遇一房二卖时购房者怎么维权
一房二卖,指出卖人先后或同时以两个买卖合同,将同一特定的房屋出卖给两个不同的买受人。又称房屋的二重买卖。
房屋买卖合同关系成立后,房屋出卖人全面、正确地履行合同,是合同的效力最重要的表现,也是出卖人最主要的义务。但在一房二卖情况下,由于标的物的特定性,一般而言,不可能出现出卖人同时履行两个合同的情况。也就是说,出卖人在履行了一个合同后,对另一合同的履行必然产生违约问题。
“一房二卖”,应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如卖房者是非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一般人,对其违约的处理与法律适用。这种情况下,争议的处理应以作为基础,向违约者主张违约责任。这时,不能主张惩罚性赔偿责任,而只能主张返还购房款及利息并赔偿损失。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非机动车相撞交通事故怎么处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以下十六种情形通常将被确定为全部责任:
1、追尾碰撞前车的;
2、变更车道发生事故的;
3、倒车、溜后发生交通事故的;
4、从路外或非机动车道驶入机动车道发生碰刮的;
5、绿灯放行或没有信号灯控制的路口转弯车未让直行车的;
6、进入环行路口的车未让驶出或在环行路口内行驶的车辆的;
7、跨越道路中心实线或者实线发生事故的;
8、逆向行驶的;
9、右侧超车发生交通事故的;
10、超越前方正常掉头、左转弯、超车的车辆时发生碰刮的;
1
1、冲红灯发生交通事故的;
1
2、有禁止掉头标志、标线的地方以及在人行横道、桥梁、陡坡、隧道掉头发生交通事故的;
1
3、碰撞依法可以暂停、停放的车辆的;
1
4、开关车门造成交通事故的;
1
5、机动车进出停车场或停车泊位时与正常行驶的车辆发生事故的;
1
6、单方发生交通事故。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
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省级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具体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确定细则或者标准。
非机动车造成行人损伤的特点
以下肢伤最多见,其次为上肢伤。损伤多较轻,常为挫擦伤,有时可见撕裂伤,而肌腱伤和骨折较少。
(1)冲撞伤:多由非机动车的前轮、把手及车身两侧的突出部件碰撞造成,出现挫擦伤、扭伤、甚至撕裂伤和骨折,当重力撞击左季肋部或左腹部时可致脾破裂,伴有肠穿孔和腹膜后血肿,可因大出血休克致死。
(2)摔跌伤:行人被非机动车冲撞后摔跌在地面或其他物体上造成挫擦伤、扭伤、四肢骨折、脑震荡,老年人甚至颅骨骨折、颅内出血而致死。
(3)辗压伤:非机动车重量不大,故辗压造成的损伤一般不重,但如马车或载货的三轮车辗压则可造成较严重损伤如骨折、出血甚至内脏破裂和出血性休克。
自行车骑车者损伤的特点
非机动车交通事故主要是自行车事故,所以仅就自行车骑车者的损伤特点予以叙述。
(1)自行车之间相互碰撞:双方骑车者损伤部位以下肢和上肢损伤为多见,其次为胸部和头部;损伤类型以摔伤为主,表现为擦伤、挫伤、扭伤和骨折。自行车骑车者在小腿和足踝部内侧常出现自行车脚蹬、牙盘的链条造成的损伤,其鞋和裤腿也常伴有自行车链条的油渍。
(2)自行车与机动车相互碰撞:损伤部位以头部最常见,其次为下肢和上肢;损伤类型以撞击伤为主,其次为摔伤和辗压伤。自行车连人带车倒地,且人车分离较远,常造成头部、胸部、脊椎、骨盆和四肢较严重的冲撞伤、摔跌伤和辗压伤,往往因颅骨骨折、颅内出血和脑组织挫裂出血引起死亡。骑车人突然撞至非机动车车把,可致脾、肝破裂或肠穿孔、腹膜后血肿等损伤。
(3)自行车撞行人事故:自行车碰撞行人后因失去平衡而倒地,骑车者往往因缓慢倒地而形成较轻的挫擦伤和扭伤,少部分可因骑车速度较快或下坡路段碰撞行人后失控倒地造成骨折。
非机动车乘座人损伤的特点
非机动车与机动车相撞时,非机动车乘座人的损伤类似于摩托车乘员损伤的特点;非机动车之间相撞或撞固定物或行人时,非机动车乘座人的损伤一般较轻;非机动车(主要是自行车)在骑行中由于乘座人不注意防护也易出现下肢损伤,特别是小儿乘坐时因双腿垂于后轮两侧,足跟靠近车轮而易与转动的车轮摩擦甚至卡于车轮辐条之间而易造成踝部和跟部肿胀、挫伤、挫裂或撕裂伤,少部分甚至出现骨折。
非机动车推车人损伤的特点
多见于骑车者横过道路或路口时被机动车碰撞而发生的事故。非机动车及其推车人常倒在一起或相距不远,较多被机动车辗压。推车人身体被机动车碰撞往往出现被撞侧下肢横行挫擦伤或骨折,对侧下肢则出现与所推非机动车相碰擦的痕迹和较轻微的损伤。

你好,房屋买卖问题建议您直接咨询当地房管局了解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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