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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置人死亡,而死亡人死亡原因是高血压脑出血,在量刑时是否可考量?

ask****860 重庆-九龙坡区 暴力犯罪辩护咨询 2018.02.12 22:50:55 393人阅读

故意伤害置人死亡,而死亡人死亡原因是高血压脑出血,在量刑时是否可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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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重庆-九龙坡区 咨询解答:9330条

具体需要结合尸检报告,查明死亡原因,如果本身患有疾病,伤害是导致疾病发作的原因,但不至于死亡,则可以减轻罪责

2018-02-20 13:37:31 回复
地区:重庆-渝中区 咨询解答:1768条

可以考虑

2018-02-13 07:39:59 回复
地区:重庆-九龙坡区 咨询解答:1575条

非直接导致受害人死亡,可作酌定从轻量刑辩护。

2018-02-12 23:36:18 回复
咨询我
地区:四川-成都

这要看因果关系

2018-02-12 22:54:18 回复

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发疾病经抢救无效48小时内死亡的,就可以认定工伤主要看时间、地点《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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