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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咨询一下人民法院诉讼档案管理的规定是怎样的?

潘* 广西-南宁 刑事诉讼咨询 2018.02.12 13:58:54 2962人阅读

我有个朋友因为之前官司输了,现在想查询当时案件的资料,想请问一下人民法院诉讼档案管理的规定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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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诉讼档案常见问题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谁有权查阅?
1、本院审判庭的案件承办人因案件需要;
2、其他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需要出具公函;
3、其他单位和个人查询需经批准可以查阅;
4、案件当事人及委托的诉讼代理人(辩护人)可以查阅。
二、案件查阅范围?
(一)哪些案件的案卷可以查阅?
人民法院审理的民事案件、刑事案件、行政案件及国家赔偿案件的案卷可以查阅。
(二)案件的哪些材料可以查阅?
1、公检法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查阅案卷的有关材料;
2、其他档位和个人,对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的案卷不得查阅;
3、案件当事人及委托人可以查阅本案的案卷“正卷”。
三、接受查阅的机关(或部门)?
1、最高人民法院设立的档案处,高级人民法院设立的档案科;
2、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设立的档案机构或专职人员。
四、执行案卷是否可以查阅?
当事人可以委托诉讼代理律师查询执行案卷的”正卷“。
五、诉讼过程中的案卷材料是否可以查阅?
代理诉讼的律师在诉讼过程中需要查阅案卷所代理案件材料的,应提前和书记员和审判员联系。
六、查阅方式有哪些?
代理律师查阅案卷材料,可以摘抄或者复印。
七、查阅案卷应提交哪些手续?
查阅案卷材料应当出示律师证、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件并填写”查阅单“。
八、查阅案卷是否收费?
查看、摘抄的一般无需支付费用;但复印案卷的,可以收取必要费用。
九、复印案卷材料有哪些要求?
1、复印案卷材料一般经得案卷保管人同意;
2、复印已经审结的案卷材料,可以要求案卷保管部门盖章确认。
十、人民法院诉讼档案及材料的保管期限?
1、根据人民法院诉讼档案的特点,诉讼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长期、短期三种:
(1)凡属本院审判活动形成的需要长远利用的诉讼档案,划为永久保管;
(2)凡属在相当长的时期内需要查考使用的诉讼档案,划为长期保管,保管时间为60年;
(3)凡属在相对较短的时期内需要查考利用的诉讼档案,划为短期保管,保管时间为30年。
2、刑事案件中的赃、证物,除按国家有关规定上缴国库或退还受害人的以外,民事案件中的权益凭证,在结案后,除应当退还当事人或当事单位的以外,凡需附卷保存的,其保管时间与案卷划定的保管期限相同。但刑事案件中的证物,不宜于长期保管的(如血衣、凶器等),按“至少保存15年”的规定处理。

2018-02-12 14:00:54 回复

诉讼管辖,通俗来讲,就是确定案件由什么级别的法院,什么地区的法院进行受理审判。
(一)管辖恒定原则 管辖恒定原则是民事诉讼确定管辖的重要原则。所谓管辖恒定原则,是指确定案件的管辖权以起诉时为标准,起诉时对案件享有管辖权的法院,不因确定管辖的事实在诉讼过程中发生变化而影响其管辖权。 管辖恒定包括级别管辖恒定和地域管辖恒定,级别管辖恒定主要指级别管辖按起诉时的诉讼标的额确定后,不因为诉讼过程中标的额增加或减少而影响案件的级别管辖;地域管辖恒定指地域管辖按起诉时的标准确定后,不因为诉讼过程中确定管辖的因素的变动而影响案件的地域管辖。例如,当事人住所地的变化、经常居住地的变化、法院辖区的变化,这些都不影响法院的管辖权。 适用管辖恒定原则的情形有以下几项:
1、诉讼过程中诉讼标的额的增加或者减少;
2、诉讼过程中当事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的变化;
3、诉讼过程中因为行政区划的变动导致法院辖区的变化。
(二)专门法院的管辖
1、军事法院:军事法院审理双方当事人都是现役军人、部队管理的离退休干部、军队在编职工或者军内法人的民事案件。申请宣告军人失踪、申请宣告军人死亡的案件,申请人向军事法院提出的,军事法院可以受理。 注意:民事案件一方当事人为非军人的,由地方人民法院受理。当事人向军事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实行自愿原则,即原告可以向军事法院起诉,也可以向地方人民法院起诉。

级别管辖,是指各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商事案件、知识产权案件以及其他各类案件之间的职权范围和具体分工。地域管辖、专属管辖、协议管辖均不得违反级别管辖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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