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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四川-成都
你好,夫妻共同债务与夫妻个人债务相对应,认定系夫妻共同债务还是个人债务,对夫妻双方、债权人均关系甚巨。那么对于婚后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是否为应为夫妻共同债务?是否应由双方共同财产进行偿还?以及如何举证问题?可以从以下几方面来理解:
1、《婚姻法》第41条,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2、2014年7月12日,最高法院民一庭作出(2014)民一他字第10号答复,具体内容为:“在不涉及他人的离婚案件中,由以个人名义举债的配偶一方负责举证证明所借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如证据不足,则其配偶一方不承担偿还责任。在债权人以夫妻一方为被告起诉的债务纠纷中,对于案涉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认定。如果举债人的配偶举证证明所借债务并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则其不承担偿还责任。”
3、 最高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7条?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负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 下列债务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
(1)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
(2)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
(3)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4)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在司法实践中,个人债务和夫妻共同债务的主要区别是:夫妻共同债务须有夫妻双方举债的共同意愿,或者虽无共同意愿,但该债务系为夫妻婚姻家庭共同生活的用途。那么,如何证明夫妻一方所借债务为个人债务就成为问题的关键,一般有以下几点:
1、夫妻一方举债中,债权人和债务人明确约定该债务为一方个人债务的,比如在借条中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的。
2、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这样的情况比较少,因为一般情况下夫妻间财产、债务约定是秘密的,第三人无法得知,而在该类型纠纷中,夫或妻必须对”第三人知道该约定”进行举证。
3、能够证明该债务不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如在婚前或离婚后产生的债务一般应认定为个人债务,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4、能够证明债务未用于共同的婚姻生活。即使夫妻一方将债务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但从未用于家庭生活的支出,也可以证明其为个人债务。因为货币是种类物,不是特定物,所以无法证明这张钱用于什么地方,那张钱用于什么地反,所以举证也是有难度的。实践中主要看借款和婚后生活的关联性及合理性。
5、夫或妻一方因侵害他人人身财产权利所产生的债务,因其性质和法律特征的特殊性、专属性,故不需夫妻约定又侵权人个人履行,也应推定为其个人债务。
6、夫或妻一方在婚前或婚后因遗嘱或赡养遗赠协议而单独继承遗产和债务的,该债务应推定为个人债务,及时集成后在夫妻关系存续期内就履行该债务的期限、方式、数额等进行重新协议而变成新的债务,该债务亦应推定为个人债务。
7、夫妻一方因违犯刑事法律、行政法规或违背社会公德二依法承担或资源承担的金钱支付义务,或由该义务延续、变更、更新而形成的债务,应推定为个人债务。?那么在围绕所涉债务是否应由夫妻共同财产承担时,可从以下几方面进行举证:
1、该债务形成的时间、原因、举债人?
2、举债当时的家庭经济状况(即举债的必要性)?比如:工资卡、银行存款凭证等证实家庭生活富余,并无举债必要。
3、该债务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一般如果以一方名义对外举债,根据法律规定,首先举债人负有证实该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举证责任)?
4、自己是否知晓该债务?双方之间是否有婚内债权、债务的约定协议?
5、重要一点,举债人必须明确该债务的使用情况、使用过程?从而从中找出一些不能认为为夫妻共同债务的破绽。
2019-01-20 01:03:35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