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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该是病假,有几个月基本工资也没有给我发,请问这是否合理?

贾* 四川-宜宾 社保纠纷咨询 2009.07.29 12:41:22 3793人阅读

尊敬的律师
您好!我是五粮液普什模具公司的一名职工,于2008年7月份到单位签订合同上班,2009年2月份突发疾病,就到了成都住手术住院。在出院后到单位不给报销医药费用,单位说原因是事先没有向社保局申请异地住院。我想请问我现在还能否报销医疗费用,由于我的病是特别的疾病,必须到专业的治疗医院才能治愈,西南地区只有成都有后就到了成都,但我当时是急诊,人的意识都尚不清醒,我怎么有能力向社保局申请?并起我当时向公司请假,医院也发了传真到公司证明了的,公司也没有给我说要办理这些手续,所以我就不清楚改怎么办
我是向单位正规的请假的,应该是病假,有几个月基本工资也没有给我发,请问这是否合理?
现在我的医药费用还能不能报销一部分,敬待你们的回复,十分感谢!谢谢、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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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江苏-南京 咨询解答:6723条

不合理,属于医保范围内的就应该报销

2009-07-29 12:59:16 回复

病假是有部分基本工资的,按照一定的计算比例来支付病假工资。
人难免有头疼脑热,生病的时候,因为身体原因就不能继续在岗位上工作,需要请病假休息一下,那么在请病假期间,由于员工不上班,因此其工资并非按实计发,单位给予员工的工资要按照一定的标准支付。

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根据《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七条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劳动,且在国家规定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工资分配制度的规定以及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病假工资或者疾病救济费。第三十二条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支付给劳动者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生活费的,必须同时承担应当由劳动者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因不清楚您的具体情况,具体您可至用工所属地劳动争议调解仲裁院详细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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