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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债务人对于票据债权人提出的请求

张** 山东-济南 债务债权咨询 2018.02.09 17:49:03 1227人阅读

我的一个外地的朋友打电话过来问我说票据债务人对于票据债权人提出的请求的问题,那么具体情况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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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条明确规定:“因行使票据权利或者票据法上的非票据权利而引起的纠纷,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由此可见,我们将“票据诉讼”界定在“因票据权利义务关系即票据关系而发生的纠纷和因票据法上的与票据有关的法律关系而发生的纠纷”(参见叶永禄、李琴:《关于票据诉讼的几个问题》,载《法学》1998年第7期。) 而引起的诉讼,是十分恰当的。那么,什么是票据权利?什么是票据法上的非票据权利?明确上述两个问题,是我们回答何为票据诉讼及分析票据诉讼类别的基础。因此,本文由此出发,对票据诉讼的有关问题进行探讨,以期对票据诉讼的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有所裨益。
  法律关系是基于一定的法律事实而发生的,这种法律事实或者是法律事件,或者是法律行为。票据法律关系的发生同样也是基于一定的法律事实——票据行为而发生的。然而,在票据活动中,一项票据行为不仅能引起一个票据法律关系(亦称票据关系)的发生,而且,它还会涉及其他两个与其关联的法律关系——票据法上的非票据关系和民法上的非票据关系。民法上的非票据关系,作为票据授受前提的关系,是票据的基础关系,它受民法而非票据法所调整,因此,因民法上的非票据关系发生纠纷,我们只能适用民法的规则加以解决。而票据法上的非票据关系,尽管不是因票据行为直接发生的,但它是为了保证票据关系的实现而由票据法的直接规定而引起的,为票据法所调整。所以,当票据法上的非票据关系发生纠纷,我们就应当根据票据法的规定进行处理。故此,票据诉讼应当包括因票据权利义务关系——票据关系发生纠纷而引起的诉讼和因票据法上的非票据关系发生纠纷而引起的诉讼两大类。具体包括:
  
一、付款请求权诉讼。即票据的最后持票人提起的、要求法院判令票据的主债务人根据票据的记载支付票面金额的诉讼
  付款请求权是主票据权利,是票据权利人行使的第一次请求权。它是指持票人对票据的主债务人或其他付款义务人请求按照票据上记载的金额支付金钱的权利。当票据权利人向票据债务人行使付款请求权而不获实现时,票据权利人既可以向其前手行使追索权,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付款请求权诉讼,要求票据主债务人支付票面上所确定的金额;如果该持票人没有其他前手,则只能向票据付款地(包括代理付款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付款请求权诉讼,以实现对其票据权利的司法保护。
  
二、追索权纠纷诉讼。即当事人之间因追索权的行使发生争议向人民法院提出要求确认并保护的诉讼
  追索权,是指持票人在票据到期不获付款,或者期前不获承兑,或有其他法定原因时,在依法行使了或保全了票据权利后,向其前手请求偿还票据金额、利息及其他法定款项的一种权利。
  与付款请求权相比较,追索权具有以下基本特征:()追索权是一种期待权。它是为了补充票据上第一次权利即付款请求权而设立的,它以付款请求权不获实现为其行使的前提。()追索权是持票人履行了保全手续后才能行使的权利。()追索权的请求范围较付款请求权更广泛。持票人在行使追索权时,除票据上的付款人以外,票据上的其他债务人都可以成为行使追索权的对象。()持票人可以自由选择追索对象行使追索权。持票人在行使追索权时可选择被追索的对象,而不受承担票据债务的前后顺序的限制,也可以选择前手中任何一人、多人或者全部债务人行使追索权。()追索权可以多次行使。在发生一次追索权而将票据转移到被追索人以后,该被追索人同样可以作为持票人向其前手行使追索权,直到最后债务人清偿债务为止。

2018-02-09 17:52:0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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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的最初债权人是出票时的收款人,之后随着票据的流转,从票据的持有人处受让取得票据的人就成为票据债权人。例如汇票持票人就是承兑人、所有背书人及出票人的债权人。作为债权人,其权利可以背书后交付或交付直接转让于他人,无须通知债务人。汇票未承兑以前,就收款人对出票人而言,收款人是债权人。其他一切被背书人对其前手而言是债权人,而对其后手,则是债务人。持票人是票据最主要的债权人。

2020-11-04 22:08:17 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票据债务人对于票据债权人义务包括哪些
根据票据法的规定,票据债务人承担票据义务的情况包括:
1、票据承兑人因承兑而应承担付款义务
2、本票出票人因出票而承担自己付款的义务
3、支票付款人在与出票人有资金关系是承担付款义务
4、汇票、本票、支票的背书人,汇票、支票的出票人、保证人,在票价不获承兑或不获付款是的付款清偿义务
票据债权人和债务人有哪些人构成
票据债务人分为主债务人和次债务人。主债务人是票据的出票人,承兑人。次债务人有象为票据作担保保证人,背书转让人。以上都是票据的债务人,在持票人遭到拒绝付款或拒绝承兑时可向前所有债务人行使追索权。依据票据行为而应承担或担保票据权利的人,是在票据上签章的人。具体讲,有出票人、背书人、保证人、承兑人、支票的付款人。
票据的最初债权人是出票时的收款人,之后随着票据的流转,从票据的持有人处受让取得票据的人就成为票据的债权人。
例如汇票持票人就是承兑人、所有背书人及出票人的债权人。作为债权人,其权利可以背书后交付或交付直接转让于他人,无须通知债务人。汇票未承兑以前,就收款人对出票人而言,收款人是债权人。其他一切被背书人对其前手而言是债权人,而对其后手,则是债务人。持票人是票据最主要的债权人。
什么是票据债务人的抗辩权
所谓票据抗辩权是指票据债务人对一般票据债权人或特定票据债权人的债权请求,提出一定的合法事由,以拒绝履行其票据债务的行为的权利。这里的一定合法事由称为抗辩原因,债务人享有的拒绝债权人行使权利的权利,叫做抗辩权。票据抗辩权具有两个特征:
1、票据抗辩权只能针对票据请求权来行使
2、票据债务人能够拒绝履行票据债务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13条第二项规定:“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票据债务人对于票据债权人义务包括哪些
根据票据法的规定,票据债务人承担票据义务的情况包括:
1、票据承兑人因承兑而应承担付款义务
2、本票出票人因出票而承担自己付款的义务
3、支票付款人在与出票人有资金关系是承担付款义务
4、汇票、本票、支票的背书人,汇票、支票的出票人、保证人,在票价不获承兑或不获付款是的付款清偿义务
票据债权人和债务人有哪些人构成
票据债务人分为主债务人和次债务人。主债务人是票据的出票人,承兑人。次债务人有象为票据作担保保证人,背书转让人。以上都是票据的债务人,在持票人遭到拒绝付款或拒绝承兑时可向前所有债务人行使追索权。依据票据行为而应承担或担保票据权利的人,是在票据上签章的人。具体讲,有出票人、背书人、保证人、承兑人、支票的付款人。
票据的最初债权人是出票时的收款人,之后随着票据的流转,从票据的持有人处受让取得票据的人就成为票据的债权人。
例如汇票持票人就是承兑人、所有背书人及出票人的债权人。作为债权人,其权利可以背书后交付或交付直接转让于他人,无须通知债务人。汇票未承兑以前,就收款人对出票人而言,收款人是债权人。其他一切被背书人对其前手而言是债权人,而对其后手,则是债务人。持票人是票据最主要的债权人。
什么是票据债务人的抗辩权
所谓票据抗辩权是指票据债务人对一般票据债权人或特定票据债权人的债权请求,提出一定的合法事由,以拒绝履行其票据债务的行为的权利。这里的一定合法事由称为抗辩原因,债务人享有的拒绝债权人行使权利的权利,叫做抗辩权。票据抗辩权具有两个特征:
1、票据抗辩权只能针对票据请求权来行使
2、票据债务人能够拒绝履行票据债务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13条第二项规定:“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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