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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债务人转让 抵押物没有规定吗?

戴** 江西-赣州 债务纠纷咨询 2018.02.08 18:30:29 523人阅读

本人两个月前借了两万块给一个朋友,后来他因为没钱还,只能给我东西做抵押,请问债务人转让 抵押物没有规定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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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法解释》第67条:抵押权存续期间,抵押人转让抵押物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如果抵押物已经登记的,抵押权人仍可以行使抵押权;取得抵押物所有权的受让人,可以代替债务人清偿其全部债务,使抵押权消灭。受让人清偿债务后可以向抵押人追偿。如果抵押物未经登记的,抵押权不得对抗受让人,因此给抵押权人造成损失的,由抵押人承担赔偿责任。
以上是我对债务人转让 抵押物没有规定吗的回答,望采纳。

2018-02-08 18:37:2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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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债务人转让 抵押物没有规定吗这个问题,我做出以下回答:
 《物权法》第191条:抵押期间,抵押人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
  《担保法》第49条: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已办理登记的抵押物的,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受让人转让物已经抵押的情况;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转让行为无效。转让抵押物的价款明显低于其价值的,抵押权人可以要求抵押人提供相应的担保;抵押人不提供的,不得转让抵押物。抵押人转让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应当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抵押权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2018-02-08 18:31:29 回复
律图网温馨提示: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担保法、合同法同时废止。如果您涉及《民法典》规定的债权债务问题#点击这儿#进行查看!若需帮助可#咨询律图网债权债务律师#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抵押物是不可以买卖的,在征得抵押权人同意并另行提供担保,并同时告知受让人的,或于抵押权人协商签署协议同意用买卖房款偿还债务并告知受让人的可以。否则转让行为无效(也就是没有征得抵押权人同意,或虽征得抵押权人同意但没有告知受让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十九条 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已办理登记的抵押物的,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受让人转让物已经抵押的情况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转让行为无效。
转让抵押物的价款明显低于其价值的,抵押权人可以要求抵押人提供相应的担保抵押人不提供的,不得转让抵押物。
抵押人转让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应当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抵押权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般来说,抵押人转让抵押物属于《合同法》所调整的买卖行为,其效力如何应当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确定,不得违反《合同法》第52条的规定。同时,抵押人还应当履行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买受人的合同随付义务。当抵押人未履行合同的随付义务时,或虽履行了合同的随付义务,但转让行为可能会给抵押权人造成实质上的损害,其转让行为的效力如何确定。
(一) 抵押人转让抵押物,未通知抵押权人也未告知买受人的,转让行为无效。
由于《担保法》第49条明确规定,抵押人转让已办理登记的抵押物,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受让人转让物已经抵押的情况,这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抵押人必须履行。在抵押人未履行“通知并告知”的义务的情况下,因其转让行为违反了《合同法》第52条第5项的规定,应确认无效。
该无效行为的请求权,既可以由抵押权人行使,也可以由受让人行使。抵押权人请求确认转让行为无效后,可以依法追回该抵押物;受让人请求确认转让行为无效后应将受让的抵押物返还给抵押人,同时,可以要求抵押人赔偿因此所受的经济损失。
(二) 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告知买受人的,转让行为无效。
与前述转让行为不同的是,这里存在两种情况:一是抵押人转让抵押物仅通知了抵押权人而未告知买受人;二是抵押人仅告知了买受人而未通知抵押权人。换言之,抵押人仅履行了部分义务。在这样的情况下,抵押人转让抵押物的效力应为“相对无效”,而非“绝对无效”。同时,转让行为的效力应由抵押权人或买受人主动请求。
在抵押人通知抵押权人而未告知买受人的情况下,买受人不知转让物已设抵押,买受人可以主动请求依法撤销该转让行为,这种相当于《合同法》第54条第2款规定的“撤销”;如抵押人转让抵押物告知了买受人而未通知抵押权人,抵押权人也可请求撤销抵押人与买受人之间的转让行为,这种撤销相当于《合同法》第74条规定的作为债的保全措施的一种撤销权。
(三) 抵押人虽履行了“通知并告知”义务,但转让抵押物的价款明显低于其价值又未能提供相应担保,转让行为无效。
抵押人转让抵押物,转让价款明显低于抵押物的价值,必然给抵押权人造成损害。抵押权人为保护自己的债权,有权要求抵押人提供相应的担保。而抵押人拒绝或未能提供担保,则抵押权人可依据《合同法》第74条的规定行使撤销权。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债权转让后抵押权是否消失
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或者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债权转让的,担保该债权的抵押权一并转让,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即债权转让后抵押权一同转让,不消失。
【案情简介】
2007年10月A公司因发展需要向伍某借款,双方签署《借款合同》,事后伍某依约向A公司交付借款本金。2008年3月A公司以其名下土地向伍某设定抵押,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7月伍某将债权转让给了杨某,并将债权转让告知A公司,8月A公司与杨某进行结算,出具借条并签订《还款协议》,因还款期限届满后A公司未能如期归还借款本金,杨某向一审提讼,要求判决A公司归还借款本金,同时要求判决杨某对抵押物在抵押金额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一审支持了杨某的诉讼请求,但A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湖南省高院二审维持原判。
【案件争议焦点】
抵押权可以在不重新办理登记的情况下跟随债权一并转让吗?
【法律解读】
首先我们来看一下什么是抵押权。抵押权是担保物权,其目的在于以担保财产的交换价值确保债权得以清偿。抵押权其性质是从权利,从权利是指附随于主权利的权利。例如担保物权中的抵押权、质权、留置权都属于主权利的从权利。抵押权作为担保物权的一种,以其所担保的债权存在为前提,没有债权,就不可能有抵押权,抵押权如失去了债权,也就失去了存在的意义。因此抵押权具有附随性,被担保的债权转让的,针对主债权而设立的抵押权应当继续存在,抵押权应随被担保债权的转让而移转于受让人,无需重新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或抵押权人变更登记手续。
从法律规定看,《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192条规定“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或者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债权转让的,担保该债权的抵押权一并转让,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52条规定“抵押权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债权消灭的,抵押权也消灭。” 由此可知,抵押权与主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为法律所禁止,基于抵押权的从属性,所以只能与主债权一并转让。正是依据上述法律规定,杨某的诉讼请求才会获得的支持,故无需重新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或抵押权人变更登记手续。我国的担保法及物权法均未规定随债权所转让的抵押权必须重新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或办理抵押权人变更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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