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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看守所死亡年行政赔偿有多少啊?

王* 江苏-徐州 刑事赔偿咨询 2018.02.08 11:00:15 167人阅读

您好律师!一个很不懂事的同学,居然在拘役所里自杀了!那么人民法院看守所死亡年行政赔偿有多少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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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犯罪嫌疑人在看守所羁押期间患病未得到及时治疗而死亡所引起的国家赔偿应如何处理问题的答复》:“根据《看守所条例》的规定,看守所是对被依法逮捕的犯罪嫌疑人予以羁押的法定场所,并负有保护被羁押人在羁押期间人身安全的法定职责和义务。看守所履行上述职责的行为,是行政法规赋予的行政职责行为,不是《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刑事国家侦查权的司法行为。因此,犯罪嫌疑人在看守所羁押期间患病未得到及时治疗而死亡所引起的国家赔偿,应当按照《国家赔偿法》规定的行政赔偿程序处理。”
如能给出详细信息,则可作出更为周详的回答。

2018-02-08 11:07:1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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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赔偿请求人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人民法院死亡行政赔偿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原告具有请求资格;
(2)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赔偿请求和受损害的事实根据;
(4)加害行为为具体行政行为的,该行为已被确认为违法;
(5)赔偿义务机关已先行处理或超过法定期限不予处理;
(6)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赔偿诉讼的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7)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期限。

2020-11-04 21:40:40 回复

  犯罪嫌疑人在羁押期间死亡,是否有责任还有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如果是因病死亡是没有责任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条例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应当配备必要的医疗器械和常用药品。人犯患病,应当给予及时治疗;需要到医院治疗的,当地医院应当负责治疗;病情严重的可以依法取保候审。  《中华人民共和国条例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人犯在羁押期间死亡的,应当立即报告人民检察院和办案机关,由法医或者医生作出死亡原因的鉴定,并通知死者家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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