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如,婚前一方借款所购置房屋等财物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为购置房屋等财物所负的债务,可视为夫妻共同债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43条规定:“从事个体经营或者承包经营的,其收入为夫妻共有财产,债务亦应以夫妻共有财产清偿。”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下列债务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一、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二
一、债务重组定义
《企业会计准则——债务重组(1999)》中对债务重组的定义是在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的情况下,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协议或法院的裁定作出让步的事项。
《企业会计准则——债务重组(2001)》中将债务重组的范围修订为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协议或法院的裁决同意债务人修改债务条件的事项。修订后的债务重组与原定义有很大不同:其一是没有将“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作为债务重组的前提条件;其二是新准则中的债务重组不仅包括债权人做出让步的债务重组,还包括债权人未做出让步的债务重组。
债务重组仅作为整个重组方案的一部分,债务重组的目的主要是为其他重组方案的顺利实施创造条件。如果重组公司与被重组公司没有债务牵连,那其重组的前提是被重组公司尽量将债务剥离,以减轻重组公司入驻后的压力。如果重组公司本身就是债权人之一,债务处理的最基本方法是“债权转股权”。根据具体情况将债务转化为股权,或者制定延缓归还贷款的规定,或在重组前冲销一定的债务,都必定增加上市公司进行重组资产的积极性。
笼统地讲,上市公司的债务重组中,应对债务本身、债务人以及债权人的特点具体分析,并根据自身状况,选择债务重组的方式,然后妥善制定解决办法。
二、债务重组目标
债务重组的具体目标不碍乎两点:一是承担损失,二是盘活资产。其中盘活资产是企业起死回生的关键。
企业经营困难和亏损的根本原因在很多情况下并不完全在于债务负担沉重本身,更多的是不良资产或者低效资产影响了企业的获利能力。当企业的收入不足,缺乏足够的现金流量来维持经营资金的正常周转时,企业就可能进入资金不足——经营恶化——资金进一步短缺的恶性循环,从而陷入困境。另一方面,已经造成的损失是盘活资产的前提,按照主要承担损失的对象不同,可以将债务重组分为外部重组和内部重组。
所谓外部重组就是主要利用政府或者大股东等外部力量对债务进行重组,而内部重组则主要依靠企业自身的力量清偿债务。无论是外部重组还是内部重组,只有债务重组中每个参与者进行一定让步,才能使得债务重组顺利进行,每一个参与者的损失减少到最低限度。
在债务重组具体的处理上面,可以做出许多精彩的方案,但万变不离其宗,债务重组的目的就是要盘活企业资产,或者使企业的资产得到某种改良,使企业脱离恶性循环而步入良性循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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