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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租房能买合适吗,有什么需要注意的吗?

熊* 四川-广元 房屋租赁咨询 2018.02.03 09:49:20 1033人阅读

朋友在外地上班,他的同事申请到了公租房,现在要卖给他,他想知道公租房能买合适吗,需要注意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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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相关规定土地是用作住宅的话,可以先租后售,但是出租期限也是不低于5年,出租期限自公租房办理房地产登记之日起计算。在规定的较低出租期限届满后,可以继续出租,也可按核定的价格出售。拟将公租房出售的,应在出租期限届满前1年告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优先购买权。
2、公租房的宗旨是为住房困难的人员,提供经济适用的房屋。需要强调的是公租房是归政府或公共机构所有的,而是不归个人所有的,公组房的价格一般价格比较便宜,低于市场价格。出售的公租房自购房人办理房地产登记之日起5年内,不得上市交易。
3、商品房小区配建的公租房,物业管理品质要与小区其他住房相同,费用不足将由当地政府部门给予适当补助。要先购买公租房,必须要满足以下几个条件:要符合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的承租需求。需要强调的是公租房是归政府或公共机构所有的,而是不归个人所有的,公组房的价格一般价格比较便宜,低于市场价格。
4、在我国,公租房也不是能够一直租下去的,政府也会做出相应的考察。公租房承租对象租住一定年限后,仍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可继续承租;不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需要退租,更不能申请购买所租住公租房。

2018-02-03 09:55:20 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一)在租房之前,多了解一下当地的地理位置和租赁市场情况。如大致的租房价格,出租的热点位置在哪里,自己想要租房的位置的周围环境如何,方圆一带的价位如何,有哪些公共交通设施。
(二)分析一下自己的需求情况。是位置最重要还是价格最重要,如果找不到满意自己的房子,可以考虑交通便利但位置相对较远的房子。
(三)在自己比较陌生的环境里找房子,最好通过中介机构。因为中介机构可以提供非常完备的租赁合同,有利于保护您的合法权益,但是在选择中介公司的时候,也请您事先了解一下中介公司的可靠度和信誉度,在多方收集了中介公司相关信息的情况下,选择一家或两家可靠的,在自己亲自接触后,再决定是否可以委托。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不可以出租
必需满足完全产权。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对于经济适用房这一保障措施,我国政策法规有相关规定:个人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在取得完全产权以前不得用于出租经营。
二、居住满五年
缴纳相关的款项后,经济适用房才可以出租。经适房在购房人取得购房资格并购买经适房后,如果没有取得完全产权,则不能将该经适房用于出租。在满足居住五年的前提下,购房人按照政府规定,缴纳了相关款项,取得该房产的完全产权后,则可以将该房产用于出租经营。
三、如果被查到
国家相关策规定经济适用房在没有取得完全产权以前不得用以出租 另外 国家规定 在北京地区 禁止将没有取得完全前将经济适用房出租将由县保障部门责令收回或以同地段的商品房补足余款。并且五年之内不得再次申请保障住房。国家规定,经济适用房不允许出租、空置,一旦查出,会收回房子。但是实际上,你知道的,出租的人很多,民不举官不究。
四、举报
通过打电话的方式举报。如果我们在生活中发现有人违规出租经济适用房了,我们可以通过打电话的方式来进行举报出租人。经相关部门核实、处理阶段、检查执法人员到经济适用住房小区进行现场检查,对违规家庭,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对到期未整改的家庭下达处罚决定,同时予以媒体曝光。

对于适用免责条款应注意什么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1、在合同订立阶段,免责条款的提出方必须确保该免责条款成为合法有效的合同的组成部分。
首先,确保合同合法有效是免责条款发生效力的前提。一个无效的合同,免责条款是不可能发生效力的。
其次,免资条款必做成为合同的组成都分。必须载于合同文本之上,或能够举证证明被免责条款的口头合同的部分。
2、本着公平、诚实信用和公序良俗原则提出免责条款,是免责条款能够发生法律效力的基本前提。我国《合同法》第40条和第53条分别从公平和公序良俗原则角度出发对免责条款的效力进行了约束,同时,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免责条款,如免除承运人将货物过失交付托运人指定的接收人之外的其他人的责任,也是不为合同法理论和实践所认可的。
3、使用清楚、明确,不易产生歧义的文字表述免责条款的内容,是当事人提出免责条款所追求的基本目标——免除或减少未来风险得以实现的根本保证。
如果免责条款的表述不明确,在发生疑义时,会被从严限制解释,以保护相对方的利益。例如:
(1)在免责条款未指明是免除违约责任还是侵权责任时,由于侵权责任规范“适当兼顾人类活动自由和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不容侵犯”的特殊职责,在免除违约责任还是侵权责任不明确时,应选择只免除违约责任。
(2)在条款利用人可能负过错责任和无过错责任的情况下,如果免责条款未指明所免除的责任是否包括过错责任时。因对过错责任的追究是维护法律严肃性和权威性的基本要求,
首先选择只免除过错责任。
(3)在购销合同中,当事人双方约定:若买受人在一定期间内对货物的质量不提出异议,即视为货物合格,出卖人不负责。在这里,免除的是出卖人“已经交付的货物”的瑕疵责任,还是“尚未交货”的瑕疵责任?在用语不明确时,解释为只免除“已经交付的货物”的瑕疵责任,不免除“尚未交货”的责任。因为按一般理解,对尚未交付的货物在质量上是否合格,买受人难以知晓。
(4)在当事人有权约定免除第三人对合同相对人所负责任的情况下,如果免责条款所欲免除的责任是否包括第三人所负之责不明确时,解释为免除第三人所负的责任。但是,如果第三人对合同相对人所负之责系故意责任或重大过失责任,而条款制作人所负之责为无过错责任或一般过失责任,那么就不免除第三人所负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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