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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履行人民法院判决是什么样子的呢?求解答

侯* 北京-通州区 刑事诉讼咨询 2018.01.31 18:40:44 9人阅读

不履行人民法院判决是什么样子的呢?我是法学院的学生,然后之前学习的时候这个知识点没怎么懂,准备要考试了,所以来求助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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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件不履行人民法院判决是什么样子的
(一)指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的行为。
(二)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的,包括应当履行的义务的全部或部分。
(三)指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的行为。没有能力执行的,不构成本罪。
(四)情节严重的行为。是指下列行为;
(一)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二)担保人或者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或者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三)协助执行义务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四)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五)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1]
构成要件
(一)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客体要件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侵犯的客体是人民法院的正常活动。人民法院是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的唯一机关,它对各类案件制作的判决和裁定,是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的具体形式。判决和裁定一经生效,就具有法律强制力,有关当事人以及负有执行责任的机关、单位,都必须坚持执行。即使有不同意见,也只能按照法律的有关规定,进行申诉,而不允许抗拒执行。维护这种生效的判决、裁定的权威,就是维护法律和法制的权威,就是维护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拒不执行的对象,是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具有执行内容并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这里包括两层含义:
(1)是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和裁定。判决是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就案件的实体问题所作的决定;裁定是人民法院在诉讼或判决执行过程中,对诉讼程序和部分实体问题所作的决定。作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对象的判决与裁定,包括人民法院对刑事案件、民事案件、行政案件、经济案件等各类案件所作的判决和裁定。但从审判实践看,主要是拒不执行民事案件、经济案件、行政案件的判决和裁定;至于刑事案件的判决和裁定,很少有可能拒不执行。
(2)是具有执行内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所谓生效的判决和裁定,包括已经超过法定上诉、抗诉期限而没有上诉、抗诉的判决和裁定以及终审作出的判决和裁定等。至于没有生效的判决和裁定,因为尚不具备依法执行的条件,自然不会发生拒不执行的问题。
经人民法院主持达成的调解协议书生效后,能否成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对象,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这种调解书送达当事人后,即具有与生效判决、裁定同等的效力,由人民法院负责执行。因而从立法精神和司法实践需要上来考虑,这种生效调解书也能成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对象,拒不执行刑事自诉案件、民事案件、经济案件等诉讼中由法院主持达成并已生效的调解书的,也可以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论处。
(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客观要件

2018-01-31 18:42:44 回复

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东商初字第343号
原告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被告
被告:
被告:
原告省东阳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阳三建)为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1月4日诉至法院,本院受理后,依法决定适用普通程序,于2015年7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被告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东阳三建起诉称,2011年1月8日,被告徐从德通过被告金茂福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向原告借款3000万元。借款到期后,被告徐从德未还款,被告金茂福也未履行担保义务。原告曾于2013年7月13日向东阳市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徐从德、金茂福偿还借款3000万元及支付利息,因未及时缴纳诉讼费,东阳市人民法院作出(2013)东商初字第210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上述借款为被告徐从德、叶小芳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应共同偿还。现诉至法院,请求判令:
1、被告徐从德、叶小芳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3000万元;
2、被告金茂福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针对其起诉主张,原告东阳三建提供如下证据材料:借条二份、银行汇款凭证一份、(2013)东商初字第2108号民事裁定书一份、结婚申请书、补发婚姻登记证审查处理表各一份。
被告徐从德、叶小芳未作书面答辩,也未提供证据材料。
被告金茂福在庭审中答辩称,该笔借款,我名义上为其作过担保,但已超过保证期间,不用承担保证责任;借款本应用于支付工程材料款、劳务工资等,原告却将款项直接支付给房地产开发公司用于支付履约保证金,是不正常的;被告徐从德名下有财产,也有工程款,都可以清偿。
针对其答辩意见,被告金茂福未提供证据材料。
经审理,本院认证如下:被告徐从德、叶小芳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在一审中放弃抗辩和质证的权利,对原告东阳三建提供的上述证据,经审核,能够证明本案的相关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据此,结合庭审中当事人的陈述,本案经审理查明的事实如下:
2011年1月8日,被告徐从德以承接贵阳林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百灵·尚品一号商住楼”项目需要缴纳履约保证金为由,经被告金茂福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向原告借款3000万元,由被告徐从德出具借条一份,该借条约定借款金额为人民币3000万元,利息按东三建2008(28)号文件计付,保证在2011年7月15日前归还;如逾期,按借款总额日万分之六支付违约金;上述借款委托汇至东阳三建重庆分公司帐户;金茂福为连带责任保证人,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届满之日起二年等内容。原告于2011年1月14日将款项3000万元汇至被告徐从德指定的贵阳林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帐户。上述借款到期后,被告徐从德未还款,被告金茂福也未尽担保责任。原告曾于2013年7月15日起诉被告徐从德、金茂福偿还3000万元借款及支付利息,因未在规定时间内预交案件诉讼费,本院作出(2013)东商初字第210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
另查明,被告徐从德与被告叶小芳于1985年7月27日登记结婚,于2007年4月3日补发结婚证。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徐从德向原告借款3000万元,有借条、银行汇款凭证等证据证实,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予以认定。被告徐从德未依约还款,已构成违约,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上述借款发生在被告徐从德、叶小芳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应共同偿还。被告金茂福为上述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依法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借款3000万元,虽然未按借条约定汇至东阳三建重庆分公司帐户,而是直接汇入贵阳林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帐户,但借款用途并未改变,也未加重债务人的债务,并不存在免除保证责任的情形。关于保证的诉讼时效问题,原告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起诉要求被告金茂福承担保证责任,从原告起诉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本案保证的诉讼时效未超过。被告徐从德、叶小芳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可缺席判决。综上,原告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金茂福的抗辩主张,理由不当,本院不予采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徐从德、叶小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浙江省东阳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000万元。
二、被告金茂福对本判决第一项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金茂福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徐从德、叶小芳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18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96800元,由被告徐从德、叶小芳负担,被告金茂福负连带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单升红
人民陪审员  吴关虎
人民陪审员  钟义友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五日
代书 记员  金 阳
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一百四十条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二条当事人一方向人民法院提交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的,诉讼时效从提交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之日起中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从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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