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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户口办理条件 纳税有哪些标准规定呢?

付* 黑龙江-大兴安岭 家事纠纷咨询 2018.01.29 14:33:32 314人阅读

我在深圳是开公司的,现在将近20年的时间了,纳税也不少了,打算进行纳税入户申请,想要请问下深圳户口办理条件 纳税标准规定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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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投资纳税入户申请条件
全部符合以下条件的可申请:
1、申请人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身份条件和纳税条件:
(1)在最近连续3个纳税年度内纳税额累计在300万元以上的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2)在最近连续3个纳税年度内以其投资份额占该企业实收资本的比例而分摊企业已缴纳的税额累计在60万元以上的个人独资企业所有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股东、合伙企业出资(合伙)人;
(3)在最近连续3个纳税年度内缴纳税额累计在30万元以上的个体工商户经营者。
(4)在最近连续3个纳税年度内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累计24万元以上,在深圳合法就业的个人;
2、年龄不超过50周岁。超过纳税额规定1倍以上的可放宽至55周岁以下;
3、不属在编干部、职工;
4、符合深圳计划生育规定。

2018-01-29 14:36:32 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1、非本市户籍 ①能提供购房之日前半年以上在本市连续缴纳个人所得税证明或社会保险证明的,允许购买1套新建商品住房。 ②对拥有1套住房、无法提供购房之日前2年内在本市连续缴纳2年以上个人所得税证明或社会保险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暂停向其销售新建商品住房。 ③对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暂停向其销售新建商品住房。 ④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不得通过提供补缴个人所得税证明或社会保险证明购买新建商品住房。 2、高层次人才 ①属于规上限上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经认定的市重点招商引资项目企业的大专以上(含大专)学历毕业生、中级职称以上(含中级)专业技术人才、中级以上(含中级)技能型人才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能提供企业法人代表签名的劳动合同及本市社会保险证明的,允许购买1套新建商品住房。 ②经市人才主管部门同意引进或纳入政府管理服务备案的非本市户籍院士、领军人才等紧缺适用高层次人才,凭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出具的证明,允许购买1套新建商品住房;在本市连续工作满1年以后,允许购买第二套新建商品住房。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随着与内地的商贸活动日益频繁,来内地工作的居民也逐年攀升,与内地于1998年2月11日签订《内地和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的安排 》(以下简称《安排》)。 在内地提供劳务的纳税义务 (一)个人劳务 根据《安排 》规定,具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可以在内地征个人所得税: 1.在内地为从事经营活动设有经常使用的固定基地。内地可以仅对属于该固定基地的所得征税。 2.在有关历年中在内地停留连续或累计超过183天。内地可以仅对在内地进行活动取得的所得征税。 (二)非个人劳务 根据《安排》规定,居民因在内地从事受雇的活动取得的报酬,除符合全部以下三个条件外,应在内地征个人所得税: 1.收款人在有关历年中在内地停留连续或累计不超过183天; 2.该项报酬由并非居民的雇主支付或代表该雇主支付; 3.该项报酬不是由雇主设在内地的常设机构或固定基地所负担。 (三)境内企业高管兼任董事 居民担任境内企业高层管理职务同时又担任企业董事,或者虽名义上不担任董事但实际上享有董事权益或履行董事职责的,其从该境内企业取得的报酬,包括以董事名义取得的报酬和以高层管理人员名义取得的报酬,均应在境内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内地税法规定,董事会成员取得的董事费和其他类似款项,应按“劳务报酬所得”征个人所得税;董事会成员兼任的高层管理职务,应按“工资薪金所得”征个人所得税,但其取得的非由境内企业支付的工资薪金,则不依照此规定判定纳税义务。 (四)表演家和运动员 1.居民作为表演家,如戏剧、或电视艺术家、音乐家或作为运动员,在内地从事其个人活动取得的所得,可以在内地征税。 2.表演家或运动员从事其个人活动取得的所得,并非归属表演家或运动员本人,而是归属于其他人,同样可以在该表演家或运动员从事其活动的地区征税。 对本款第1项,内地征“劳务报酬所得”或“工资、薪金所得”项目个人所得税;对本款第2项,不按个人劳务的一般征税原则处理,也不限于是否构成常设机构,内地对收取演出所得的其他个人征个人所得税,或只对演出团体征企业所得税。 如何消除两地双重征税? 内地与根据《安排》的规定,协调划分两地的税收管辖权,以避免两地对同一所得的双重征税。除特别行政区税法另有规定外,居民从内地取得的所得按照《安排》规定在内地缴纳的税额,允许在对该居民征收的特别行政区税收中抵免,但抵免额不超过对该项所得按照特别行政区税法和规章计算的特别行政区税收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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