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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问一下,遗产税减免税的政策是怎样的呢?

刘* 江西-鹰潭 遗产继承咨询 2018.01.28 13:06:20 1686人阅读

我听说现在的遗产税可以有减免政策了,所以我想问一下,遗产税减免税的政策是怎样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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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2016年的新规定,在计算遗产时,首先要先减去负债(例如房屋贷款等),确定分给每个继承人的净资产,然后根据亲属关系和税率表确定免税比例。免税额的确定方法如下:
直系血亲(ligne directe)
直系血亲指父母和子女之间的关系,每个继承人可享受10万欧元的减税额。
假定路易的遗产为40万欧元,他有两个子女。他们的遗产在20万欧元的基础上征税。(400000–1000002)。
孙子女继承祖父母和外祖父母的遗产可享受10万欧元的减税额。
曾孙子女继承曾祖父母和曾外祖父母的遗产可享受5310欧元的减税额。
夫妻和已签署互助合同(PACS)的同居者在继承遗产时免交遗产税。
兄弟姐妹的遗产继承或赠与享受15932的免税额。但满足以下三个条件者可完全免税:
1.在死者去世时处在鳏寡、离婚或夫妻分居状态者。
2.在死者去世时年龄超过50岁,或患有不能自理的残疾者。
3.在死者去世前5年连续和死者在一起生活者。
以此看来,如果路易的哥哥符合以上条件,路易提供的汽车当属免税范围。
叔伯姨婶、外甥和外甥女在继承遗产时的免税额为7967欧元。而其他继承人只能免税1594欧元。

2018-01-28 13:09:2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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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遗产税减免税,一般有两种形式:
  一是通过规定基本免征额对遗产税的免征作一般规定。
  二是通过规定特定扣除额对遗产税的减税作特别规定。
  我国开征遗产税对遗产税的减税规定可通过规定特别扣除额对遗产税的减免作特别规定。不过,基本免征额应根据我国公民的实际经济状况确定,特别亨口除额应综合考虑纳税义务人的年龄、劳动能力、经济状况、财产取得等各方面的因素。

2018-01-28 13:07:20 回复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0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展开全部 拆迁户办理契税相抵也是要看情况的,拆迁分为货币安置和产权调换安置,简而言之就是补偿钱或者补偿房子,两种拆迁办理契税相抵都是在房管局税务窗口办理。 拆迁户契税减免标准: 拆迁货币安置: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重新购买房屋时,价款中相当于货币补偿金额的部分,免交契税。 :无论是购买新房还是二手房,只要要针对新购买的房屋总价超出货币补偿金额的部分缴纳契税,即(新房或者二手房总价货币补偿金额)×税率 税率:首套房是1.5(面积在140平米以上的3,面积在90平米以下并且是首套房的1);二套房是3。 产权调换安置:产权调换,由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按照政府规定的价格结算差价(:被拆除房屋和产权调换后的房屋价格均由有评估资格的单位评估确定,并按照评估结果,结清产权调换的差价)。 契税减免以还建房与被拆迁房屋的市场差价作为计税依据缴纳契税,没有市场差价的免征契税。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房产税的税收优惠政策 1.非营利性机构自用房产 (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提示]自2004年8月1日起,对军队空余房产租赁收人暂免征收房产税。(新增) (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全额或差额)的单位(学校、医疗卫生单位托儿所、幼儿园、敬老院以及文化、体育艺术类单位)所有的、本身业务范围内使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4)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等卫生机构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5)老年服务机构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2.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对个人拥有的营业用房或者出租的房产,不属于免税房产,应照章征税。 [相关链接]对个人出租住房,不区分用途,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 3.毁损不堪居住的房屋和危险房屋,经有关部门鉴定,在停止使用后,可免征房产税。 4.纳税人因房屋大修导致连续停用半年以上的,在房屋大修期间免征房产税。 5.在基建工地为基建工地服务的各种工棚、材料棚、休息棚和办公室、食堂、茶炉房、汽车房等临时性房屋: (1)施工期间:一律免征房产税。 (2)工程结束后:施工企业将这种临时性房屋交还或估价转让给基建单位的,应从基建单位接收的次月起,照章纳税。 6.对高校学生公寓免征房产税。 7.保障性住房 (1)对公共租赁住房免征房产税。 (2)对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按照政府规定价格、向规定保障对象出租廉租住房的租金收人,免征房产税。 8.体育场馆的房产税优惠政策 (1)国家机关、军队、人民团体、财政补助事业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拥有的体育场馆,用于体育活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2)经费自理事业单位、体育社会团体、体育基金会、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拥有并运营管理的体育场馆,符合相关条件的,其用于体育活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3)企业拥有并运营管理的大型体育场馆,其用于体育活动的房产,“减半征收”房产税。 (4)享受上述税收优惠体育场馆的运动场地用于体育活动的天数不得低于全年自然天数的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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