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rn第八条 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rn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你好,请问具体是什么情况呢?可以具体描述下吗?
1、根据《关于南京市城镇自由职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宁劳福字〔1999〕24号)规定,具有南京市城镇户籍,年满16周岁且尚未达到法定劳动年龄,有劳动能力,在没有与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期间,从事有合法经济收入的自雇人员,可在户口所在区申请个人参保手续。
2、根据上述内容,外市户口人员不符合文件要求,故无法在南京市申请个人参保;
3、根据《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江苏省令第36号)第十八条的规定,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㈠达到国家、省规定的退休年龄;
㈡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均按照规定足额缴费;
㈢缴费年限15年以上,或者1998年6月30日前参加工作并参加基本养老保险,2008年6月30日前达到退休年龄且缴费年限在10年以上。
4、如需进一步核实养老保险退休相关政策,建议您在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上午
9:001
2:00下午
1:30
5:30(夏令时下午
2:30
5:30)拨打南京市12333人工服务,核对相关信息后进行具体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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