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当今这个社会,大家都比较关注法律的一些变动,2017年我国出台了新民法总则。在这部新的民法中,出现了许多亮点,也对以前的一些规定做出了一些改变。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其实对于新民法并不是非常的了解,比如说新民法总则27条对未成年人监护人的规定是什么?那么,监护人要履行哪些监护职责呢?接下来将为大家详细的解释一下这个问题。
一、2017《民法总则》27条关于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的规定
第二十七条【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及其监护顺序】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二、在理解法定监护人的顺序规定时应注意以下两点:
1、在先顺序人优先于在后顺序人担任监护人。
但是,此顺序可依监护人的协议加以变更。
2、在先顺序人为二人以上时,既可全体同作监护人,也可依其协议只由部分人做监护人。
三、什么是法定监护人?
法定监护人,法律术语。监护是指依照法律规定,对特定自然人的人身权益和财产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法律制度。监护主要是保护民事行为能力欠缺者即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的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法定监护人就是具有监护责任的对象。
法定监护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监护人范围和顺序的监护,法定监护人可由一人或多人担任。
四、监护人要履行哪些监护职责
1、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
2、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
3、管理和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
4、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诉讼;
5、对被监护人进行管理和教育;
6、在被监护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人发生争议时,代理其进行诉讼。
另外,根据相关规定,因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了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监护人应承担赔偿责任;如果被监护人的侵权行为需要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由监护人承担,被监护人有财产交由监护人代管的,应从被监护人的财产中支付,不足部分,应由监护人承担。
关于新民法总则27条对未成年人监护人的规定是什么这个问题,首先对于监护行为来说,监护人的顺序是有规定的,只有在前一顺序的监护人没有监护能力的时候才能由后一个监护顺序的人来监护,而且要以有利于被监护人利益的原则进行的。如果大家对于这个问题还有什么不太懂的地方
、如何变更监护人,条件有哪些如何变更监护人,条件有哪些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夫妻离婚后,变更孩子监护人有3种情况:一是现有的监护人丧失了监护能力二是监护人不履行监护权,即监护人有能力但不履行监护的职责三是由于失去监护人。关于离婚后变更孩子监护人,也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了解。
1.对子女有犯罪行为等明显不利情形的,可取消孩子监护权。《民通意见》第21条规定,夫妻离婚后,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无权取消对方对该子女的监护权,但是,未与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对该子女有犯罪行为、虐待行为或者对该子女明显不利的,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取消的除外。
2.一方擅自变更或取消孩子监护权的,是无效行为,法院不予认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中第18条规定:“监护人被指定后,不得自行变更。擅自变更的,由原被指定的监护人和变更后的监护人承担监护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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