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楼距:楼高的0.7倍,此为南北朝向罗列的楼房间距,若东西向则为0.5倍。如前排房屋的高度为20米,那么后排房屋距离前排房屋要有14米才符合要求。
2、采光权:指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享有从室外获取适度光源的权利,是人们生活不可或缺的基本权利。采光权是一种相邻权。对此,我国《民法通则》第83条限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平等合法的精神,正确处置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导致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对于住宅采光的准则,建设部《国家准则城市寓居区规划设计规范》B5018093(修改本)第5条限定,住宅日照应符合如下准则:大寒日众多于2小时,冬至日众多1小时,旧区改建的事项内新建住宅日照准则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1小时的准则。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
采光纠纷案件的几点意见(试行)
为了正确处理相邻关系,合理利用土地,改善居住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的实际和各地习惯,对建筑物采光纠纷案件的审理提出如下意见:
1、城乡建筑物应符合规划要求,合理利用土地,有利生产,方便生活,不得影响相邻方的采光。
2、建筑物的采光应保证冬至日午间满窗日照时间不少于一小时,或者全天有效日照时间累计不少于两小时。
日照时间的认定,应在冬至日进行实地测量或者委托有关部门进行测算鉴定。
被遮挡建筑物窗户底沿应距地面一米以上,其面积大于规定标准(室内面积的七分之一)的,按规定标准计算。
3、按原基原高翻建房屋影响相邻方采光,或者被遮挡建筑物是在遮挡建筑物建成之后兴建的,不认定为侵权。
4、被遮挡建筑物是违章建筑的,其采光请求不予保护;遮挡物是违章建筑的,不得兴建,已兴建的应当拆除。
5、按城市总体规划设计的建筑物影响相邻方采光的,应允许兴建。但兴建方应为对方解决取暖、照明、调换住房或者给予经济补偿。给予经济补偿的,补偿标准以受影响建筑物的居住面积计算,每平方米一次性补偿一百元至二百元;被遮挡建筑物列入拆迁范围的,酌情补偿;补偿后列入拆迁范围的,不再返还补偿费。
两方以上建筑物共同造成影响他方建筑物采光的,应由侵权的各方分别承担民事责任。
本意见中建筑物是指采光面与东西向夹角不超过30度的建筑物(即北正房)。
王庆伟律师,男,汉族,1974年11月出生。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高层领导信息网、决策内参通讯常年法律顾问。专长领域有:工程合同纠纷、建筑房产纠纷、婚姻继承纠纷、刑事辩护代理等。善于办理涉及全国特别是北京地区重大疑难案件,最高人民法院死刑复核案件及申诉案件、执行标的较大的执行案件等。本人执业宗旨:诚信、专业、专注。服务涉及民事、商事、刑事三大法律领域,范围涵盖全国30多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北京地区常年顾问单位20家、外地5家。执业以来,凭借一丝不苟的工作作风、渊博的法学理论基础和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获得新老客户的一致好评。个人网站::.c.c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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