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诉讼管辖问题的规定》第七条 下列海事诉讼,由本条规定的海事专属管辖:
(一)因沿海港口作业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海事管辖;
(二)因船舶排放、泄漏、倾倒油类或者其他有害物质,海上生产、作业或者拆船、修船作业造成海域污染损害提起的诉讼,由污染发生地、损害结果地或者采取预防污染措施地海事管辖;
(三)因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有管辖权的海域履行的海洋勘探开发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合同履行地海事管辖。
解答如下, 下列海事诉讼,由海事专属管辖:
(
1)因沿海港口作业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海事管辖;
(
2)因船舶排放、泄漏、倾倒油类或者其他有害物质,海上生产、作业或者拆船、修船作业造成海域污染损害提起的诉讼,由污染发生地、损害结果地或者采取预防污染措施地海事管辖;
(
3)因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有管辖权的海域履行的海洋勘探开发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合同履行地海事管辖。有管辖权的海域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以及有管辖权的其他海域。合同履行地指合同的实际履行地;合同未实际履行的,为合同约定的履行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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