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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知道劳动合同法28条解释的内容是怎么规定的?

杨** 北京-门头沟区 劳动争议咨询 2018.01.23 10:49:39 220人阅读

朋友之前在深圳一家公司上班,后来发现他签订的劳动合同是无效的,想知道这种情况是否有权利向公司要报酬,想知道劳动合同法28条解释是怎样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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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约定利息在24%以内,当事人起诉到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对这类利息只要不突破24%,都要给予法律保护。当然在实践中间,确实有这样一个情况,有些当事人约定的利息是超过24%,没有超过36%,因为36%就是无效,24%与36%之间的债务叫做自然债务。这类债务如果当事人依据合同,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保护这个区间的利息,人民法院是不予法律保护的。所以起诉到法院不予以保护,但是这个合同如果约定利率以后,借款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偿还了利息,这个偿还是有效的,如果偿还以后又反悔,向法院起诉要求返还超过24%部分利息的,不能支持。但超过36%以上的是无效,即使自愿给付了,也可基于合同无效要求返还。

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
【释义】本条是关于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情况下,保证责任如何承担的规定。

您好,关于担保法解释28条的具体内容解答如下:
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
22条释文本条是对保证期间债权债务关系变化的规定。
债权债务关系的变化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债权人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按照民事法律的一般原理,债权人依法将债权转让给第三人是债权人的权利。债权全部转让给第三人的,第三人取代债权人的法律地位。债权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第三人相应取代原债权人的法律地位。债权利转让应当采取书面形式。保证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保证人提供的保证是对主债权的担保。主合同当事人转让债权不因保证人提供保证而受影响。担保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在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该规定表明,债权人依法转让主债权的法律行为不影响保证人保证责任的承担。这样规定主要是考虑到,保证是担保主债权的实现,而不是保证人专为某个主债权人作担保。虽然主债权转让后,原债权人的债权已由第三人承受,但是债权的转让并不影响主债务人履行原有的债务,对于保证人来说,所担保的主债权并未发生改变,因此,保证人应当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债权转让不影响保证责任承担的原则也不是没有限制,
首先,主债权人向第三人转让债权的行为必须是在保证期间内作出的;
其次,债权转让后,保证人是在原保证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同时,保证人也不得以债权转让为由主张原保证范围的改变。
如果保证合同的当事人对债权转让的后果另外约定的,那么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比如,当事人约定在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的,那么,在出现债权转让情形时,保证人就免除了保证责任。
(二)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经债权人同意,债务人可以将债务转让给第三人。但是,在保证人提供保证的情况下,这种债务的转让就会与保证人的保证责任产生联系。保证人是为主合同债务人的债务提供保证的,按照保证人与债权人的约定,当债务履行期届满主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就要依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保证人为债务人作担保是出于信用以及相互之间的需要,保证人一般也是在对债务人清偿能力和债务人到期能否履行债务作出了解后,才提供保证的,保证人也希望债务人能够按期履行债务而免除自己代为清偿的责任。因此,如果未经过保证人同意,只是债权人与债务人协商一致就将债务转让给第三人,那么,就会对保证人造成很大的影响,因为新的债务人能否按期履行债务,是否具有清偿债务的能力等情况都有了新的变化。如果保证人为债务人提供保证并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的情况下,债务人将债务转让给第三人就会使反担保失去意义。为了保护保证人的利益,担保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当取得保证人的书面同意,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这就是说,债权人与债务人协商一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给第三人时,如果要使保证人继续承担其保证责任,就必须取得保证人的书面同意。
为了减少可能发生的纠纷,严格这种“同意”的条件,法律规定保证人必须是以书面形式作出同意的表示。如果债务的转让没有经过保证人书面同意的,那么,债务转让以后,保证人就免除保证责任。需要说明的是,“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的含义是指,债务的转让如未经保证人的书面同意,则保证人就不再承担保证责任,它所针对的是债务转让对保证责任的影响,而不是说保证人的书面同意是主合同债务转让的必备的条件。只要债权人与债务人协商一致,即使不取得保证人的同意,也可以将债务向第三人转让,只不能再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了。
(三)债权人和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协商变更主合同中有关权利义务的约定,是主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但是,在保证人对主合同的债权提供了保证之后,这种主合同权利义务的变更必须对保证人所承担的保证责任产生影响。根据担保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包括主债权以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主债权的从属权利。变更主合同也就是使主合同的权利义务的内容产生变更,这样,保证人保证责任的范围也就发生了变化。所以依照担保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权利义务的内容时,如果要使保证人继续承担保证责任,就必须取得保证人对主合同变更的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同意,债权人与债务人也可以协议变更主合同,但保证人不再对主债务承担保证责任。如果保证合同中对此问题另有约定的,那么应当依照当事人的约定,比如,保证合同中约定主合同变更保证人也继续承担保证责任。按照此约定,主合同变更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仍对变更后的债务履行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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