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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劳动合同审核程序的规定有谁知道?

王* 安徽-马鞍山 劳动争议咨询 2018.01.22 11:33:11 18人阅读

姐姐因为刚找的工作,签了劳动合同,不知道相关法律法规,就想知道对于劳动合同审核程序的规定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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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签约、履约行为,提高合同管理,防范合同风险, 维护企业合法利益,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现将企业合同审核流程要求如下:
1、凡属公司生产经营合同(除当期一次性消耗低值易耗品的零星采购业务外),一律采取书面形式签订合同,严禁口头协议和非正式书面协议,杜绝合同履行在先、签订在后的行为。
2、合同分类:
(1)投资合同、融资合同
(2)施工合同
(3)分包合同
(4)采购合同
(5)租赁合同
(6)内部承包合同
(7)其他合同
3、公司必须组织合同评审,经过洽谈、修改、完善,努力改善合同条件。要求各部门参加、主管领导审核、法律顾问评审、公司总经理审批。
4、合同评审程序
拟定合同要点并交底—gt;公司(分公司)公司(分公司)各部门评审(—gt;分公司将合同及评审意见报公司—gt;公司各部门评审)—gt;主管副经理评审—gt;公司法律顾问评审—gt;公司整理评审意见—gt;评审意见反馈—gt;公司(分公司)修改合同—gt;合同洽谈—gt;洽谈情况及时反馈公司—gt;最终合同报公司签署意见—gt;主管副总经理审核/总经理审批。
5、禁止未经公司进行合同要点审查、交底自行与业主洽谈合同形成正式合同文件后报公司评审的行为;禁止未按公司要求评审合同擅自签订合同的行为,否则由当事人承担习惯经济、法律责任。
6、以公司名义对外发出的经济类函件需经公司审核批准后,方可对外发出。
7、 合同评审的基础资料
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提供以下基础资料:发包人基本情况、项目基本情况说明;分包或供方签订合同的主体资格证明资料;招投标文件及询标、评标资料、往来函件等相关资料;成本及效益分析;资金计划及筹措说明(垫资及资金投入较大时需提供此说明);中标通知书;合同;分公司或项目经理部评审意见。
8、一般情况下,合同评审时间为自收到评审文件起72小时内完成,加急合同评审时间不少于24小时;合同评审人员必须签署明确意见,不得以口头代替或只签名不表意见

2018-01-22 11:45:1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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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对于劳动合同审核程序,可以参考以下内容,合同会审流程暂行办法 为了规范合同的会审程序,提高合同的会审效率,降低公司在合同中的不良风险,进而保护公司的合法利益,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本暂行办法适用于对合同经办人员起草的业务合同、外来合同的会审。 本暂行办法所称会审,指合同在拟稿之后、签订之前,由合同涉及的各个专业部门根据《合同文件会审表》中审阅流程对合同进行审核的过程。合同会审采用以下流程:
1、由合同经办人员起草合同,后由经办人员所在部门经理对合同中所涉及的业务事宜进行审核。存在错误的,合同经办人员应及时修改;审核无误的,经办人员、部门经理、部门总经理在《合同文件会审表》中签字。经办人员将合同以及《合同文件会审表》送至法务人员。
2、法务人员在收到合同以及《合同文件会审表》后,应及时对合同进行审核。合同存在错误的,法务人员对错误进行标注并在《合同文件会审表》填写法律意见,后交还经办人员修改;审核无误的,法务人员在《合同文件会审表》签字,并交换至经办人员。
3、合同经办人员将合同以及《合同文件会审表》送至合同具体涉及的部门,由该部门人员对合同进行审核。存在错误的,应对错误进行标注并在《合同文件会审表》填写意见,合同经办人员应及时修改错误;审核无误的,由具体涉及部门的经理、部门总经理在《合同文件会审表》中签字,并交还至经办人员。
4、合同经办人员将合同以及《合同文件会审表》送至财务部,由财务部对合同中有关财务的事宜进行审核。存在错误的,应对错误进行标注并在《合同文件会审表》填写法意见,合同经办人员应及时修改错误;审核无误的,由财务部经理、财务部总经理在《合同文件会审表》中签字。
5、合同经办人将合同以及《合同文件会审表》送至公司总经理,公司总经理对合同进行审核。存在错误的,合同经办人应及时修改;审核无误的,总经理在《合同文件会审表》中签字。 对合同进行审核的人员,应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对合同进行审核。签名需本人亲笔签名,不得盖章、他人代签。 合同经办人员应严格按照合同会审流程,将合同交于审核人员时必须附带《合同文件会审表》。合同经办人不得随意更改合同会审流程的顺序。 合同审核人员,审核前应检查己环节之前的各个环节审核人签名是否完备。没有附随《合同文件会审表》、己环节之前缺漏签名的,审核人员有权拒绝对合同进行审核,同时拒绝签字。但是,特殊情况下应对合同进行审核,合同经办人员应在《合同文件会审表》注明特殊情况的具体事宜。 《合同文件会审表》经所有审核人员签字完毕后,由合同经办人所在部门保留原件,法务人员保留复印件(经办人员须签名)。 本暂行办法第七条中的特殊情况,指审核人员因出差、请假等原因不在公司,并且自需审核之日期2天内无法对合同进行审核。 本暂行办法有效期至上级单位发布正式制度之日。
本暂行办法发布之日起生效。

2018-01-22 11:34:11 回复

可以从下面比较中,看出审判监督程序的特点。审判监督程序与
第二审程序的区别:1。审理的对象不同。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是判决或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二审程序是一审程序判决或裁定尚未生效的案件。2。提起的主体不同。审判监督程序只能由最高人民,上级人民,原审人民审判委员会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上级人民检察院提起;而二审程序由依法享有上诉权的人和在一审程序中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提起。3。提起的条件不同。提起审判监督程序必须是发现已经生效的判决和裁定在认识事实和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而二审程序如果由上诉人提出则不需要任何理由只要不服一审判决或裁定表示即可上诉,如果由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则要求认为
第一审判决,裁定确有错误。4。提起期限不同。提起审判监督程序除因发现新罪或将无罪改为有罪受追诉时效的制约以外,没有期限限制,只要原判决或裁定已生效,可以是在已生效的判决或裁定正在执行的过程中,也可以是以生效的判决或裁定执行完毕以后;提起二审程序必须是在法定的上诉期和抗诉期内。5。审判适用的程序不同。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案件适用何种具体审判程序取决于以生效的判决,裁定原来适用的程序,原来是
第一审案件,适用第一审程序审判,原来是
第二审案件或是提审案件,应当使用第二审程序审判。6。审判结果能否加刑不同。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案件,其最终审判结果可以是减轻原判刑罚,也可以加重原判刑罚;而按照二审程序审理案件作出裁判时必须遵守上诉不加刑原则。审判监督程序与死刑复核程序的区别:
1、性质不一样。审判监督程序是一种纠错程序,而死刑复核程序是最高对死刑判决的核准程序。
2、两种程序的启动主体不一样。审判监督程序的提起主体可以是也可以是,而死刑复核程序是一审、二审被判决死刑后由下级层报到最高核准的程序。

可以从下面比较中,看出审判监督程序的特点。审判监督程序与
第二审程序的区别:1。审理的对象不同。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是判决或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二审程序是一审程序判决或裁定尚未生效的案件。2。提起的主体不同。审判监督程序只能由最高人民,上级人民,原审人民审判委员会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上级人民检察院提起;而二审程序由依法享有上诉权的人和在一审程序中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提起。3。提起的条件不同。提起审判监督程序必须是发现已经生效的判决和裁定在认识事实和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而二审程序如果由上诉人提出则不需要任何理由只要不服一审判决或裁定表示即可上诉,如果由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则要求认为
第一审判决,裁定确有错误。4。提起期限不同。提起审判监督程序除因发现新罪或将无罪改为有罪受追诉时效的制约以外,没有期限限制,只要原判决或裁定已生效,可以是在已生效的判决或裁定正在执行的过程中,也可以是以生效的判决或裁定执行完毕以后;提起二审程序必须是在法定的上诉期和抗诉期内。5。审判适用的程序不同。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案件适用何种具体审判程序取决于以生效的判决,裁定原来适用的程序,原来是
第一审案件,适用第一审程序审判,原来是
第二审案件或是提审案件,应当使用第二审程序审判。6。审判结果能否加刑不同。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案件,其最终审判结果可以是减轻原判刑罚,也可以加重原判刑罚;而按照二审程序审理案件作出裁判时必须遵守上诉不加刑原则。审判监督程序与死刑复核程序的区别:
1、性质不一样。审判监督程序是一种纠错程序,而死刑复核程序是最高对死刑判决的核准程序。
2、两种程序的启动主体不一样。审判监督程序的提起主体可以是也可以是,而死刑复核程序是一审、二审被判决死刑后由下级层报到最高核准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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