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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老公不服仲裁起诉法院管辖权应该如何确定呢?

王* 四川-成都 刑事诉讼咨询 2018.01.20 07:12:43 18人阅读

我老公公司的老板拖欠工资态度恶劣,我老公不服仲裁,打算起诉。但是我们都是外地人,现在想知道的就是不服仲裁起诉法院管辖权应该如何确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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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最高法院劳动争议案件司法解释的规定,出现上述情形时应当由最先受理的人民法院管辖,后立案的人民法院得知案件已由别的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理后,应当将案件移送先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处理。最高院的上述处理方法是沿袭了民事诉讼法中对此类案件的处理原则。这里需要注意几个问题:最高法院的上述解释针对的是对裁决不服向法院起诉的情形。如果是在劳动仲裁阶段,当一个劳动争议案件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同时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仲裁机构申请劳动仲裁时,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当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不一致时,该案件应当是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仲裁机构管辖而不是先立案受理的劳动仲裁机构。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仲裁机构发现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仲裁机构已经受理案件的,应当将案件移送该劳动仲裁机构合并处理。另外一个需要注意的问题是,当一方不服仲裁裁决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切勿忘记向法院索要《案件受理通知书》。因为现在很多地方的法院对于诉讼案件都是安排了诉前调解措施,在诉前调解阶段,案件是处于尚未受理的状态的,此时如果另一方向别的法院起诉的时间尽管在后,但拿到《案件受理通知书》的时间在先的,先立案但未受理的一方所起诉的法院应当将案件移送后立案但先受理的法院。所以,希望抢先起诉固定管辖机构的一方当事人必须注意此问题。希望这下你能够明白不服仲裁起诉法院管辖权应该如何确定的问题。

2018-01-20 07:13:43 回复

仲裁裁决书一经做出,当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如果能够证明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情形,可在收到仲裁裁决之日起6个月内,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具体依据如下:
1、根据《仲裁法》第57条规定,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2、根据《仲裁法》第58条规定,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1)没有仲裁协议的;
(2)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
(3)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4)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5)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6)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人民法院认定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裁定撤销。
3、根据《仲裁法》第59条规定,当事人申请撤销裁决的,应当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4、根据《仲裁法》第60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撤销裁决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撤销裁决或者驳回申请的裁定。

1、用人单位所在地和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都有管辖权。当用人单位所在地和劳动合同履行地不一致时,劳动合同履行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具有优先管辖权。也就是说,劳动争议发生时,如果用人单位在用人单位所在地提起仲裁了,而劳动者也在劳动合同履行地提起仲裁了,那么应由劳动合同履行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劳动仲裁到底由谁管辖。
2、如果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经常发生变化,产生多个仲裁委员会拥有管辖权的,那么由先受理的仲裁委员会管辖。需要注意的是,用人单位所在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先受理的,并不能够对抗劳动合同履行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优先管辖权。也就是说,如果用人单位先在用人单位所在地提起仲裁,用人单位所在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之后,劳动者又向劳动合同履行地提起仲裁的,用人单位所在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也会将案件移送至劳动合同履行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这样的规定,主要是为了降低劳动者作为弱势一方的维权成本劳动仲裁到底由谁管辖。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对于属于终局裁决的劳动争议,劳动者不服的,应当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人民提讼,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中级人民申请撤销裁决。  对于其它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服裁决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人民提前诉讼。  附:《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  第四十七条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  
(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第四十八条劳动者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提讼。  第四十九条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申请撤销裁决:  
(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枉法裁决行为的。  人民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  仲裁裁决被人民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提讼。  第五十条当事人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提讼;期满不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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