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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请问一下那个法院查封房子拍卖程序

方** 广东-江门 房屋买卖咨询 2018.01.19 12:18:32 5663人阅读

您好,我有个弟弟是学法律的,今天他问了我一个专业的问题我没有答出来,所以我想问一下法院查封房子拍卖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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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1、法院拍卖房屋需要以下程序:
一,查封该房屋;
二,评估该房屋的价值;
三,委托拍卖公司拍卖。如果顺利,一般三五个月可拍卖完成。
2、拍卖款归还银行后,剩余的钱会退给你。到时,直接找办案法官即可。会通知你到哪里领取。
以上就是法院查封房子拍卖程序希望可以帮到你

2018-01-19 12:24:3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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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法院查封房子拍卖程序要根据案件情况由法院决定。拍卖房屋通常在执行程序中,通常在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而需要拍卖房屋时,才能启动房屋拍卖程序。也就是说,要根据案情决定是否可以拍卖及拍卖的时间,通常要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才能启动拍卖程序。故如果申请人欲想通过拍卖房屋实现债权,可向法院申请拍卖,法院经审查后认为应当或者可以拍卖的,就会适时启动拍卖程序的

2018-01-19 12:19:3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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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查封的步骤:
一、法院在执行之前要区分被执行人的身份是法人或其他组织还是公民。被执行人的身份不同也会使得法院采取不同的方式。
二、具体的查封、扣押程序。对于公民,法院应当通知被执行人或者他的成年家属到场,同时其工作单位或财产所在地基层组织也应当派人参加。若被执行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因其形式不同于普通公民,故法院应通知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到场。
三、执行人员必须对被查封、法院查封拍卖的房子扣押的财产制作清单,由在场人签名或盖章后,交给被执行人一份。若被执行人是公民,也可同时交给其成年家属一份。如此做法既可以使被查封、扣押的财产简单明了,又能保护被执行人的财产被合理,适量执行

2020-12-30 12:02:47 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法院查封房产后,必须经过拍卖程序吗问题解答如下, 要根据案件情况由决定。拍卖房屋通常在执行程序中,通常在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而需要拍卖房屋时,才能启动房屋拍卖程序。要根据案情决定是否可以拍卖及拍卖的时间,通常要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才能启动拍卖程序。故如果申请人欲想通过拍卖房屋实现债权,可向申请拍卖,经审查后认为应当或者可以拍卖的,就会适时启动拍卖程序的。拍卖是人类社会特殊的商品交易方式,近现代以来在世界各国广为发展,各国的法律解释有所不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给出的定义为:拍卖是指以公开竞价的形式,将特定物品或者财产权利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买卖方式。

对于查封拍卖房屋多种性质债权受偿顺序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根据合同法解释二
第二十条债务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其对同一债权人所负的数笔相同种类的全部债务,应当优先抵充已到期的债务;几项债务均到期的,优先抵充对债权人缺乏担保或者担保数额最少的债务;担保数额相同的,优先抵充债务负担较重的债务;负担相同的,按照债务到期的先后顺序抵充;到期时间相同的,按比例抵充。但是,债权人与债务人对清偿的债务或者清偿抵充顺序有约定的除外。
另外,依据法律规定,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
  
(一)抵押权已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二)抵押权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三)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不可以:  
1,案件已判决是进行财产查封的基础和前提,并不是拍卖的前提;  
2,查封是拍卖的前提和基础,只有先查封,才能进行拍卖;  
3,只有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才能拍卖被查封、扣押的财产。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年修正)的规定:  第二百四十一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人民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  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人民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第二百四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  人民扣留、提取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  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采取前款措施,人民应当作出裁定。  第二百四十五条人民法院查封、扣押财产时,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应当通知被执行人或者他的成年家属到场;被执行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通知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到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执行。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其工作单位或者财产所在地的基层组织应当派人参加。  对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执行员必须造具清单,由在场人签名或者盖章后,交被执行人一份。被执行人是公民的,也可以交他的成年家属一份。  第二百四十六条被查封的财产,执行员可以指定被执行人负责保管。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的损失,由被执行人承担。  第二百四十七条财产被查封、扣押后,执行员应当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的,人民应当拍卖被查封、扣押的财产;不适于拍卖或者当事人双方同意不进行拍卖的,人民可以委托有关单位变卖或者自行变卖。国家禁止自由买卖的物品,交有关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  第二百四十八条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隐匿财产的,人民有权发出搜查令,对被执行人及其住所或者财产隐匿地进行搜查。  采取前款措施,由院长签发搜查令。  第二百四十九条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或者票证,由执行员传唤双方当事人当面交付,或者由执行员转交,并由被交付人签收。  有关单位持有该项财物或者票证的,应当根据人民的协助执行通知书转交,并由被交付人签收。  有关公民持有该项财物或者票证的,人民通知其交出。拒不交出的,强制执行。  第二百五十条强制迁出房屋或者强制退出土地,由院长签发公告,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履行。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的,由执行员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时,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应当通知被执行人或者他的成年家属到场;被执行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通知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到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执行。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其工作单位或者房屋、土地所在地的基层组织应当派人参加。执行员应当将强制执行情况记入笔录,由在场人签名或者盖章。  强制迁出房屋被搬出的财物,由人民派人运至指定处所,交给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是公民的,也可以交给他的成年家属。因拒绝接收而造成的损失,由被执行人承担。  第二百五十一条在执行中,需要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的,人民可以向有关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第二百五十二条对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行为,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的,人民可以强制执行或者委托有关单位或者其他人完成,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第二百五十四条人民采取本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的执行措施后,被执行人仍不能偿还债务的,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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