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 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所有权或者有其他足以阻止执行标的转让、交付的实体权利的,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的规定,向执行提出异议。 第十六条 案外人异议审查期间,人民不得对执行标的进行处分。 案外人向人民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请求解除对异议标的的查封、扣押、冻结的,人民可以准许;申请执行人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请求继续执行的,应当继续执行。 因案外人提供担保解除查封、扣押、冻结有错误,致使该标的无法执行的,人民可以直接执行担保财产;申请执行人提供担保请求继续执行有错误,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案外人即是你说的第三方。强制执行,范围很广。案外人异议审查期间,人民不得对执行标的进行处分。处分即是可以采取控制措施,但不具体处置。
您好,您需要了解一下,对方是否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您可以将财产线索提供给法院,要求法院进行扣划、拍卖或者变卖。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被执行人或者被执行的财产在外地的,可以委托当地人民代为执行。受委托人民收到委托函件后,必须在十五日内开始执行,不得拒绝。执行完毕后,应当将执行结果及时函复委托人民;在三十日内如果还未执行完毕,也应当将执行情况函告委托人民。
受委托人民法院自收到委托函件之日起十五日内不执行的,委托人民可以请求受委托人民的上级人民指令受委托人民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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