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自裁决作出之日起形成。 2、自裁决书送达之日形成。我国仲裁暂行规则示范文本及两个涉外仲裁规则,都明确地将这一时间规定为裁决书作出之日。这里有两种情况,如果仲裁庭当庭宣告裁决内容,宣告裁决的时间即为裁决书的作出时间,仲裁裁决自宣告时生效;如果仲裁庭不是当庭宣告而是后来送达裁决书的,则裁决书制作完成,经仲裁员签名并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的时间即为仲裁裁决的作出时间,自此时起裁决生效。在发生民事争议时,可以通过仲裁解决。仲裁裁决有时效问题,不是立马生效的,有时需要等到裁决书才会生效。《仲裁法》第五十七条: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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