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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拍卖房产三次流拍后怎么处理啊

苟* 辽宁-本溪 房屋买卖咨询 2018.01.19 09:29:58 3394人阅读

我最近因为还不上贷款,房产准备被冻结了,所以我想知道法院拍卖房产三次流拍的过程是什么样的呢,求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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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避开限购令,对通过法院拍卖取得房屋所有权的方式,现在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或政策规定,是否也按照限购令执行。因此,我们说目前还是一个“灰色地带”。但在实际执行中,房屋竞得人必须拿着法院出具的房产权属变更司法裁定、拍卖成交确认书、协助执行书及身份证等证件,到房屋所在区域的房产主管机关办理过户手续。

2018-01-19 09:37:5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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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法释[2004]16号,以下简称《规定》)第二十八条第2款规定:“法院拍卖房产三次流拍第三次拍卖流拍且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接受该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抵债的,人民法院应当于第三次拍卖终结之日起七日内发出变卖公告。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没有买受人愿意以第三次拍卖的保留价买受该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其他执行债权人仍不表示接受该财产抵债的,应当解除查封、冻结,将该财产退还被执行人,但对该财产可以采取其他执行措施的除外。”
因此,若抵押房产经拍卖三次流拍

2018-01-19 09:30:58 回复

变卖。法院将在第三次拍卖结束后出“变卖公告”,变卖的价格还是第三次拍卖中的保留价rnrn三次流拍后的处理步骤:rn第一步,抵债。法院以第三次拍卖的保留价交给申请执行人用以抵债。抵债需要债权人同意抵债才行。rn第二步,变卖。法院将在第三次拍卖结束后出“变卖公告”,变卖的价格还是第三次拍卖中的保留价rn第三步,退回被执行人,也就是说最后法院也不管了。出现第三步的可能性应当是债权人最不愿意的,因为根据规定,流拍的费用需要申请执行人债权人承担企业欠员工工资和借款、银行贷款解决顺序:工资-银行贷款-企业借款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A公司诉
B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于2005年审理后判令B公司向
A公司支付欠款。案件申请执行后,A公司向申请对保全房屋进行评估拍卖,
第一次评估总价值厂贰班荷直沽绊泰豹骏为1283.8万元,后经三次拍卖仍然流拍。案件拖至2010年后,申请人向请求再次委托评估拍卖。在执行过程中对保全的房屋(经三次拍卖流拍)现能否重新再行评估拍卖发生分歧。围绕本案争议焦点,有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因房屋在
第三次拍卖流拍后,评估报告期限已过,且房价较拍卖流拍时有大幅提升,再以
第三次拍卖保留价进行变卖或抵债,有失公平,应当对保全的房屋重新进行评估拍卖;
第二种意见认为,本案中拍卖的房屋在第三次拍卖流拍后,应按流拍时保留价将房屋抵偿给申请执行人。笔者同意第一种意见。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再行拍卖的次数限制问题。再行拍卖,是指在出现流拍的情况下,另行确定拍卖日期,再次实施拍卖。在拍卖实践中,很难保证一次拍卖就能够成交,流拍的现象时有发生。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不动产拍卖的次数限制为三次,三次拍卖流拍后或者以物抵债,或者变卖,不能变卖且申请人不同意以物抵债的,则解除查封、冻结,将该财产退还被执行人。那么,为什么本案应该突破司法解释的规定,再行评估拍卖呢原因如下:
首先,从条文规定来看,司法解释将拍卖次数限定为三次,主要是基于提升执行效率、节约司法成本的考虑。但是,其过于绝对化和一概化的文字表述方式,使得司法解释规定有“语义过窄”的缺陷。从理论界和实务界的通行观点来看,在某些案件中,有时要摈弃法律中的词语,遵循理性和正义的需求,并为此目的而实现衡平。因此,需通过扩张解释、类推适用、目的性扩张等方法弥补司法解释之不足。
其次,从司法实际需求来看,由于流拍现象时有发生且时间跨度较大,标的物在大环境下可能处于升值状态,如果严格限制再行拍卖的次数,则有可能发生不公平之情形(本案即是如此)。司法拍卖的重要机能就是通过多方竞争,使拍卖品受到市场检验,实现价值规律、供求规律和竞争规律的三位一体。如果过于刚性地限制再行拍卖的次数,则与法的基本价值相悖。
最后,参与该司法解释起草工作的同志曾指出:在动产、不动产或其他财产权退给被执行人后,如果将来该项财产升值的,可以考虑重新启动拍卖程序进行拍卖。可见,最高人民也只是将限制再行拍卖次数作为一个原则,也有例外,当流拍三次的不动产可能或已经升值的情况下,我们理应再次启动评估拍卖程序,实现拍卖品价值最大化,维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综上所述,本案中,流拍三次后的不动产在升值的情况下,还可再行评估拍卖。(作者单位:重庆市綦江区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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