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只是暂时性,最后如果判了或者出现其他需要收监的情况还是会被收监的
暂予监外执行的孕妇或者哺乳期妇女,哺乳期结束之后而刑期未满,如果此时已经再度怀孕,是否还应该继续暂予监外执行有以下几种可能:一个是不分情况,继续暂予监外执行,哪怕是刚怀孕几天,毕竟按照法律规定应当这样,但是如果这样处理,她们完全可以故技重施,一直到刑期结束第二是不分情况,堕胎收监,因为大多数情况下,再度怀孕都是为了规避处罚,但是这样的话未免太不人道,大人犯法与小孩子有何关系第三个是根据实际情况,借鉴美国对于堕胎合法与非法的处理,区分已经怀孕的时间长短,孕期较短的堕胎收监,孕期较长的让她生,让她喂奶,但是这个时间长短又该如何确定,不知道有没有相关的法规来规制
对于暂予监外执行社区矫正的罪犯,由居住地司法局执行,基层组织或者罪犯的原所在单位协助进行监督,执行机关应当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严格管理监督。对于服刑中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原执行机关应当将罪犯服刑改造的情况通报负责监外执行的司法局,以便有针对性地对罪犯进行管理监督:负责执行的司法局应当告知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必须接受监督改造并遵守有关的规定。
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罪犯刑期未满的,应当及时收监。对于人民法院在作出判决、裁定的同时决定对罪犯暂予监外执行的,对该罪犯的收监,应当由负责执行的司法局通知人民法院将该罪犯依法交付执行。如果罪犯是在执行过程中被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负责执行的司法局应当通知监狱等执行机关收监。暂予监外执行过程中罪犯刑期届满的,应当由原关押监狱等执行机关办理释放手续。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死亡的,负责执行的司法局应当及时通知原关押监狱或其他执行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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