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裁定中止原判决的执行。裁定由院长署名,加盖人民印章。各级人民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再审的,应当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最高人民对地方各级人民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对下级人民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应在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再审的裁定中同时写明中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情况紧急的,可以将中止执行的裁定口头通知负责执行的人民,但应在口头通知后十日内发出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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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诉讼中,调解是必经的程序,在判决离婚前,调解不成,会认定夫妻两人感情破裂,准予离婚。
根据《婚姻法》的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至于调解的时间和方式,法律没有规定,由案件承办人自己根据案件审理情况来决定。庭前可以,庭后可以。在开庭过程中也可以。已经收到开庭传票,这并不代表说不会调解了。
离婚的程序如下:
1.起草状;
2.准备诉讼所需要的证据,即证明婚姻关系的材料、感情已经破裂的材料、对方有过错的材料等,可以自己收集也可以申请收集。
3.向有管辖权的递交状和证据;
4.决定是否受理该诉讼;
5.受理该离婚诉讼案件之后,在法定时间内向对方(被告)发送状副本。
6.安排开庭时间并向双方发送传票,至少会在开庭3日前告知的。
8.依照原告方的诉讼请求和双方提交的证据情况对是否准予离婚,以及如何分割财产,子女抚养问题如何解决等问题作出判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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