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最新诉讼财产保全申请的条件 当事人提交诉讼财产保全申请书,必须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 (1)申请诉讼财产保全的案件应属于给付之诉,其判决具有执行性。 (2)诉讼财产保全申请应由当事人提出,即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原告与被告。 (3)申请诉讼财产保全应具有法定的事实根据和理由,即当事人正在或者可能实施擅自转移、隐匿、毁损、挥霍、出卖其财产或争议标的物的恶意行为,或者由于客观事由,导致争议标的物的毁损、灭失,而使生效裁判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 (4)当事人申请诉讼财产保全应在案件受理后执行条件尚未成就前提出。 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提交诉讼保全申请书,使人民对被申请人的财产或争议标的物采取保全措施,可以维护权利人合法民事、经济权益,并能够保证人民生效裁判的执行,最终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
对于财产保全解除的要求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第
一,诉前保全措施采取后,利害关系人在15日内未的;
第
二,被申请人向人民提供担保的;
第
三,申请人在财产保全期间撤回申请,人民同意其撤回申请的;
第
四,人民确认被申请人申请复议意见有理,而作出新裁定,撤销原财产保全裁定的;
第
五,被申请人依法履行了人民判决的义务,财产保全已没有存在意义的。
受诉人民院长或者上级人民发现采取财产保全或者先予执行措施确有错误的,应当按照审判监督程序立即纠正。因申请错误造成被申请人损失的,由申请人予以赔偿;因人民依职权采取保全措施错误造成损失的,由人民依法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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