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人本人及其家属只有一所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可以豁免执行。拓展资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第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下列的财产不得查封、扣押、冻结:
(一)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衣服、家具、炊具、餐具及其他家庭生活必需的物品;
(二)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所必需的生活费用。当地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必需的生活费用依照该标准确定;
(三)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完成义务教育所必需的物品;
(四)未公开的发明或者未发表的著作;
(五)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用于身体缺陷所必需的辅助工具、医疗物品;
(六)被执行人所得的勋章及其他荣誉表彰的物品;
(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部门名义同外国、国际组织缔结的条约、协定和其他具有条约、协定性质的文件中规定免于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
(八)法律或者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不得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
第六条: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
第七条:对于超过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房屋和生活用品,人民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在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最低生活标准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和普通生活必需品后,可予以执行。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以前的做法是由城乡规划部门认定,城管部门实施。但是实际操作中,城管部门和城乡规划部门互相推诿,踢皮球。城管部门一直认为法律赋予他们的是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而属于行政强制行为,他们没有行政强制权。城乡规划部门认为他们负责违章建筑的认定,属于裁判员,属于运动员干的事情,不能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同时城乡规划局认为我们省的地方法规,赋予城管局可以采取行政强制手段,以保障行政处罚。所以应该城管局负责。但是城管局认为,地方法规赋予的行政强制手段,并不是行政强制权,只是为了保障行政处罚,而不是意味着城管局既有行政处罚权,又有行政强制权。另外一个方面,违章建筑的,每次都是个很麻烦的事情,城管局和城乡规划部门,都不愿意接这个工作,所以每次都互相推。以前的做法是:要么就是向申请非诉行政执行申请,或者直接由政府责成城管局。但是去年最高院出了《关于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问题的批复》,不受理非诉行政执行申请了。现在就只剩政府责成有关单位执行这一点了。但是每次需要政府责成,造成工作不及时,城管局和城乡规划部门都会出现配合不力等问题。
对于如果只有一套房法院强制执行吗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并可以根据抵押权人的申请,依法拍卖,可以强制迁出。因此,过了六个月的宽限期,可予以执行任何人都不是必须居住自有住房,租赁的住房同样可以居住,可以满足居住条件,所以,有收入能够租赁住房的情况下,现居住的房屋就不是必须的住房。同时又规定。就是说给被执行人六个月的宽限期,只是同时又规定
1、法律从来没有规定被执行人只有一套住房时不可以强制执行《关于人民民事执行中查封,在六个月内不得强制迁出。)被执行人超过人均廉租住房面积标准的部分不是必需的房屋另外、是否有能力租赁房屋居住,(该办法规定:城镇最低收入家庭人均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原则上不超过当地人均住房面积的60%,在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最低生活标准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和普通生活必需品后、如果没有收入来源不能租赁房屋居住,那么还要看该房屋是否和《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所规定的人均廉租住房面积标准相适应司法实践中一般是这样掌握的、变卖或者抵债。”注意,这里已经没有再提到“必需”的问题,人民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
。
2、什么是被执行人及其抚养的家属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对于超过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房屋和生活用品,人民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如果被执行人的房屋设定了抵押,则不考虑是否必需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执行设定抵押的房屋的规定》第一条规定,“对于被执行人所有的已经依法设定抵押的房屋,人民可以查封,如果被执行人的房子为别墅或其本身具有相应的收人能力可以租房;
b,对已经设定抵押的被执行人居住的房屋、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中,规定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
职务侵占的违法行为刑法中是如何规定的呢,究竟刑法中是如何定义职务侵占罪的呢,今天介绍职务侵占罪司法解释的有关知识,那么最高院职务侵占罪的司法解释是什么,职务侵占罪无罪是怎么辩护的,以及最新职的务侵占罪量刑规定了什么,来了解一下吧,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在刑事案件中我们有自己的代理律师,代理律师就是可以代表当事人进行法律活动的代理人。那么刑事辩护代理词怎样写呢?代理词与辩护词的区别是什么,刑事辩护人和刑事代理人有什么区别,以及代理辩护的主体是什么?快来了解一下吧!
笔录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十分重要,在诉讼过程中又有谈话笔录,那么笔录是否可以作为书证呢,辨认笔录相关签字规定具体内容是怎样的,以及辨认笔录有关法律规定的具体规定都有哪些呢,下面为你详细介绍!
今天来介绍盗窃罪诉讼的法律常识,那么盗窃罪法律条文规定有哪些,盗窃罪数额司法解释是什么,盗窃罪情节严重处罚规定是什么,以及盗窃罪的主观方面内容有哪些呢,希望这些内容能够对你有所帮助,下面为你详细解读,来了解一下吧!
辩护意见是诉讼过程中的司法文书,那么审查起诉阶段辩护意见怎么写,故意伤害辩护意见怎么写,危险驾驶罪辩护意见怎么写,那么辩护意见与辩护词的区别有哪些呢,希望这些内容能够对你有所帮助,快来了解一下吧!
想获取更多刑事辩护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