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答如下, 问:去年10月,我通过中介公司买了套二手房。最近,物业公司上门收今年上半年物业费时说,上家去年的物业费没有交,让我一并付掉。来信请问,上家以前欠的物业管理费,如今应该由谁来承担读者家明答:《关于本市居住房屋交易期间物业管理服务费支付等问题的通知》(沪价商[2002]039号)规定,非新建商品住宅,即二手房的买受人自房屋产权转移之日的次月起支付物业管理服务费,房屋产权转移之日的当月及以前的物业费由房屋出售人支付。如果上下家在买卖合同中对此另有约定的,从约定。可见,如果你们在买卖合同中没有约定,上家欠的物业费不该你来缴。ttttt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按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管理费,是业主的义务。如果业主将房屋出租给他人,应与承租人在租赁合同中明确物业管理费的交纳人。若双方没有就物业管理费的交纳问题予以明确约定,而后为此发生争议的,应当认定由作为业主的出租人负责交纳物业费。业主推诿拒绝交纳物业费的,物业公司可以向人民提讼。 《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 第六十七条,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业主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向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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