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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疑不诉案件,检察机关作出后,在法律文书中,是否需要注明有获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ask****528 天津-东丽区 国家赔偿咨询 2018.01.17 00:41:48 4人阅读

存疑不诉案件,检察机关作出后,在法律文书中,是否需要注明有获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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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天津-和平区 咨询解答:9548条

法律没有规定需要注明,建议委托律师提起国家赔偿。

2018-01-17 16:34:04 回复
地区:天津-河东区 咨询解答:2869条

不需要

2018-01-17 09:26:23 回复

1、案件已经经过了补充侦查。这是对案件已经经过补充侦查,仍作不起诉决定的时机控制,也是作该决定的程序条件。一般而言,未进一步收集证据就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
2、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这是指证据不足以充分证明犯罪嫌疑人的罪行,以至于即使提起公诉,法院经过开庭审理,也很可能会宣告被告人无罪。
人民检察院对此种情形下的犯罪嫌疑人作出不起诉决定的,必须同时具备上述两个条件。
3、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不能确定犯罪嫌疑人构成犯罪和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属于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
(1)据以定罪的证据存在疑问,无法查证属实的;
(2)犯罪构成要件事实缺乏必要的证据予以证明的;
(3)据以定罪的证据之间的矛盾不能合理排除的;
(4)根据证据得出的结论具有其他可能性的。
人民检察院在审核相应的证据后,发现证据不足,可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对于经过补充侦查的案件,检察机关仍然认为证据不足的,可以以案件存有疑点不予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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