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 18万律师在线解答
首页 > 法律咨询 > 山东法律咨询 > 淄博法律咨询 > 淄博刑事诉讼法律咨询 > 法院能执行农民的土地的吗,是怎么回事的呢

法院能执行农民的土地的吗,是怎么回事的呢

李** 山东-淄博 刑事诉讼咨询 2018.01.16 19:38:56 5709人阅读

村里的房屋被政府征收了,部分村民不愿意征收土地,请问一下法院能执行农民的土地的吗?谢谢

提示:法律咨询具有特殊性,律师回复仅供参考,如需更多帮助,请咨询律师。 我也要问
其他人都在看:
淄博律师 刑事辩护律师 淄博刑事辩护律师 更多律师>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你好,农村户口,土地不可以申请强制执行。
  因为,农民的土地所有权仍然属于国家,农民只是拥有使用权,所以,无法申请强制执行。包括农民自用的宅基地,也不可用来作为财产强制执行。但是,宅基地上的房屋则可以用来强制执行,如果当事人只有一套住房,那是属于个人生活必须品,同样不能用于强制执行。
  如果当事人有购买的土地或商品房,则可以作为财产强制执行。
  《司法解释》第三十一条规定:“人民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情况的,应当向其发出报告财产令。报告财产令中应当写明报告财产的范围、报告财产的期间,以及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法律后果等内容”。被执行人应当报告的财产范围非常宽,《执行解释》第三十二条做了具体明确的规定:“被执行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的规定,应当书面报告下列财产情况:
  
(一)收入、银行存款、现金、有价证券;
  
(二)土地使用权、房屋等不动产;
  
(三)交通运输工具、机器设备、产品、原材料等动产;
  
(四)债权、股权、投资权益、基金、知识产权等财产性权利;
  
(五)其他应当报告的财产。
  被执行人自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至当前财产发生变动的,应当对该变动情况进行报告。被执行人在报告财产期间履行全部债务的,人民应当裁定终结报告程序。
  该条规定应报告的财产既包括现金、动产、不动产,也包括债权、股权、投资权益、基金、知识产权等财产性权利;既包括当前的财产情况,也包括被执行人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至当前发生的财产变动情况。《执行解释》第三十三条则做了具体的补充报告的期限:“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后,其财产情况发生变动,影响申请执行人债券实现的,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人民补充报告。”在第三十四条规定了查询和保密制度。第三十五条规定了执行可以依申请或职权调查核实制度。现实生活中,有一些被执行人有财产,就是故意拖延不执行。在我国执行程序中不仅首次明确规定了财产报告制度,并且解释做了进一步的具体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一项法定义务,财产报告使在调查被执行人财产状况方面节省了大量人力、物力,可以保证执行工作顺利开展。

土地征收,必须合法,履行相关的审批手续,并经公告、听证;符合法定条件时,可以强制征收。赔偿包括三大项: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一、土地征收具有法定性根据行政合法性原则,必须符合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遵循一定的法律程序。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主体必须是国家,具体来讲就是国家授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使征收权。 二、土地征收具有强制性征收是国家强制取得他人土地所有权的行为,并不以取得征得被征地人的同意为必要条件。 三、土地征收具有公益性即土地征收必须符合公共利益,土地征收的目的和前提是为了国家公共利益的需要,并以土地补偿为必备条件。 四、征地的具体操作程序分为征地报批前工作程序、征地报批材料组卷和征地批准后组织实施程序三个阶段。主要工作有发布《征地前告知书》或者《拟征地公告》、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地农民签字确认,告知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地农民有申请听证权利,向他们送达听证告知书;组织实施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布征收土地公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地农民有申请听证的权利等 五、【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和补偿登记资料,在发布《征收土地公告》之日起45日内,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单位制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并在被征收土地的村内张贴。该公告当包括下列内容: (1)本集体经济组织被征收土地的位置、地类、面积、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种类、数量,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和数量; (2)土地补偿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3)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4)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和支付方式; (5)社保费用的筹集方法、缴费比例和办法; (6)其他有关征地补偿、安置的具体措施。

没有解决问题?一分钟提问,更多律师提供解答! 立即咨询
职务侵占罪的司法解释
66097人阅读

职务侵占的违法行为刑法中是如何规定的呢,究竟刑法中是如何定义职务侵占罪的呢,今天介绍职务侵占罪司法解释的有关知识,那么最高院职务侵占罪的司法解释是什么,职务侵占罪无罪是怎么辩护的,以及最新职的务侵占罪量刑规定了什么,来了解一下吧,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代理辩护
13090人阅读

在刑事案件中我们有自己的代理律师,代理律师就是可以代表当事人进行法律活动的代理人。那么刑事辩护代理词怎样写呢?代理词与辩护词的区别是什么,刑事辩护人和刑事代理人有什么区别,以及代理辩护的主体是什么?快来了解一下吧!

辨认笔录
36564人阅读

笔录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十分重要,在诉讼过程中又有谈话笔录,那么笔录是否可以作为书证呢,辨认笔录相关签字规定具体内容是怎样的,以及辨认笔录有关法律规定的具体规定都有哪些呢,下面为你详细介绍!

盗窃罪诉讼
5406人阅读

今天来介绍盗窃罪诉讼的法律常识,那么盗窃罪法律条文规定有哪些,盗窃罪数额司法解释是什么,盗窃罪情节严重处罚规定是什么,以及盗窃罪的主观方面内容有哪些呢,希望这些内容能够对你有所帮助,下面为你详细解读,来了解一下吧!

辩护意见
9771人阅读

辩护意见是诉讼过程中的司法文书,那么审查起诉阶段辩护意见怎么写,故意伤害辩护意见怎么写,危险驾驶罪辩护意见怎么写,那么辩护意见与辩护词的区别有哪些呢,希望这些内容能够对你有所帮助,快来了解一下吧!

优质咨询 热门知识 热门专题 热点推荐
律师认证

律师三重认证,为您找到更真实、更可靠的律师!

点击查看
律师诊断

免费享受最专业的问题诊断分析方案!

免费体验
  • 用户 ****评价孟凡永律师:

    谢谢孟律师解答,感谢

    综合评分:5 江苏-徐州
  • 用户 ****评价徐正杨律师:

    专业

    综合评分:5 江苏-南京
  • 用户 ****评价王兆阳律师:

    真实可靠

    综合评分:5 江苏-南京

1分钟提问,海量律师解答

1

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2

耐心等

律师在休息时间解答,请耐心等待

3

巧咨询

还有疑问?及时追问律师回复

立即咨询

想获取更多刑事辩护资讯

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