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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知道民间贷款借据怎么写比较正规

曾** 浙江-衢州 债务债权咨询 2018.01.16 15:51:06 23人阅读

最近手头有点紧但是急需用钱所以想利用贷款的方法,所以想问一下有人知道民间贷款借据怎么写比较正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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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正规借条
   1 / 2  民间借贷正规借条怎么写  民间借贷产生纠纷是常有的事,为了避免纠纷的产生,借条怎么写很重要。 正规借条范本  借款人 :姓名____,性别____,民族____,出生年月日______ 家庭住址: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  今向______借人民币大写():____元整小写:____元整,期限为____个月. 于__年__月__日一次性还清. 此据  借款人:________ 担保人:________  借款日期:__年__月__日 借条书写注意事项:
1、准确书写姓名  出具借条时一般借款人会署名,这是常识,但是有些人有学名(大名)、乳名(小名)、字、号、绰号,还有的名字音同字不同。民间贷款借据作为表明双方借贷关系的法律文件,署名应当准确、规范、严谨,严格按照身份证上的法定姓名签署。作为出借人对借款人的署名应当高度重视,一般稳妥的做法是要求借款人携带身份证,按照身份证上的名字署名,并附上身份证号码。可能有些人觉得这个建议小题大做,但真正发生争议时可以省却不少麻烦。本人曾代理一个案件,借款人的名字为同音字,读音相同用字不一样,借款人后来否认自己有这笔借款,也否认借条上的借款人就是自己,最后只能提起笔迹鉴定,费了不少的功夫。同理,借条上对出借人的名字也应当准确,本人代理的一个借贷案件,由于借条上出借人的名字为同音字,法院立案庭不予立案,最后只好到派出所户籍室,要求出具证明为同一个人,但派出所不清楚情况,不同意出具证明,要求到居委会开证明再到派出所盖章,绕了许多圈子,才把案子立上。如果借款人已婚,最好由夫妻两人共同署名,以做到有备无患。有些人在经济状况恶化后会利用假离婚来逃避债务,其配偶往往以不清楚借款情况、该借款没有用于家庭共同生活而不认可欠债。  
2、明确约定利息  个人借贷一般发生在亲朋好友之间,有些人碍于情面,对借款是否计算利息含糊其辞,为今后纠纷埋下了隐患。俗话说“亲兄弟,明算帐”,在金钱往来上亲朋好友之间更应当明明白白,这样反而更有利于长久保持情谊。因此,借贷时应当明确借款有偿无偿,有偿借款利息的计算方式是月息还是年息,利息是同本金一起支付还是提前分段支付。这些情况都要在借条上约定清楚明确,才能避免以后发生纷争。一般民间借贷借条上没有约定利息,视为无息。如果是有息借款,根据法律规定,利率最高不得超过央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  
3、借款期限  借贷双方可以约定还款期限,也可以不约定具体的还款期限。约定了具体的还款期限的,其诉讼时效为期满之日起2年。出借人应当在还款期至后2年内及时要求借款人清偿,以防止因为诉讼时效已满而丧失胜诉权。生活中常见情况是出借方进行过多次口头催促还款,但由于没有保留书面证据,一旦面临诉讼时在时效上就存在重大的举证风险。其实有一个办法可以轻而易举解决这个问题,即“新桃”换“旧符”,如果在催促还款时借款人暂时无力清偿借款,可以在诉讼时效将要届满前要求借款人重新出具借条,以新借条换取旧借条,这样可以有效避免时效届满问题。对于没有约定还款期限的借款,出借人可随时要求借款人清偿,但要给予对方合理的准备时间。  
4、提供担保  如果借贷数额巨大,为确保借款资金安全,应当要求借款人出具担保。担保有物保和人保两种方式,物保就是借款人用自己或他人(当然要经过同意)的财产担保(一般为不动产),这样就要办理抵押担保手续,比较麻烦。最好使用人保方式,要求借款人提供具有一定经济实力的亲友在借条上签字作保。担保应

民间借贷正规借条
   2 / 2  当使用连带保证,保证期间尽量拉长一点,不能短于借款还款期限。一旦发现借款人经济状况恶化,丧失还款能力,应当及时向保证人主张担保责任,以防止保证期间届满,担保人不承担保证责任,致使担保落空。  
5、要求借款人写“收条”而不是“借条”  如果借贷者写的是“借条 今借某某人民币×万元,某年某月某日之前归还”,借条本身无法证明钱款出借人(债权人)是否已经把钱款实际支付给借款人(债务人)了,借款人是否已经拿到借款了,以后发生纠纷时借贷人有可能会说:“我虽然向他借过这笔钱,他也答应借给我了,但是并没有把钱给我,我一直没拿到这笔钱。”所以,出借人最好要求借贷人写“收条 今收到某某借贷给本人的借款人民币×万元,...... ”,如此就可以证明出借人已经把借贷人所借款项支付给了借贷人,借贷人已经收到了该笔借款。

2018-01-16 15:55:0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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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借款时宜写“借条”不宜写“欠条”
借条和欠条均是一种债权债务的凭证但两者之间有很大的区别。借条是借款人向出借人出具的借款书面凭证,它证明双方建立了一种借款合同关系,而欠条是双方基于以前的经济往来而进行结算的一种结算依据,它实际上是双方对过往经济往来的结算,仅是代表一种纯粹的债权债务关系并不代表借款合同关系。因此借款时宜 写“借条”而不宜写“欠条”以省去诉讼中解释“ 欠”款原因、用途的举证责任。
二、借款时双方约定的利率宜写入民间贷款借据中
实践中有不少债主误解民间借款不能收取利息所以利息只在口头约定而没有写进借条中。事实上法律规定民间借款双方可在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范围内约定利息。法律依据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的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超出部分不予保护。《合同法》第211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的规定。如果没有将利率写入借条中,出借人一起诉借款人不承认双方约定,出借人的利息请求将得不到法院的支持。
三、借款时宜将还款期限写入借条中
借款在诉讼时效内受法律保护,实践中却有很多出借人往往不知道“诉讼时效”的概念。理论界对借款没有约定还款期限的诉讼时效问题理解不一,有人主张适用2年诉讼时效也有人主张适用20年诉讼时效。各地法院对此问题的把握也不尽相同。
因此从债权安全回收的角度考虑,借款时宜将还款期限写入借条中。如借款人逾期不归还借款的,出借人应当在借款到期后2年内向其主张权利(包括向人民法院起诉或由借款人在催款通知书上签字确认)。
四、借款时借条宜写清出借人借款人全名
实践上出借人与借款人往往关系较密切也不泛亲戚关系,借款时将日常习惯称谓写入借条,如将出借人写成“张叔”“张兄”将借款人写成“阿三”“四妹”之类等等,万一借款人逾期还款出借人想到法院起诉借款人往往会因债权、债务人不明确而被法院拒之门外。

2018-01-16 15:52:0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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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是指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各种材料。证据具有以下特点:证据是客观存在的真实情况;证据与持证事实具有内在联系;证据的形成和获得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2、证据有哪些种类?
  证据由以下七种:
(1)书证:指以文字、符号、图案等表示的内容来证明案件待证事实的书面材料。例如合同、遗嘱、书信、图纸等。
(2)物证:指以其形状、质量、规格、受损坏的程度来证明案件事实的物品。例如购买的产品、被损害的物品等。
(3)视听资料:指用录音、录像、计算机存储资料和数据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4)证人证言:指知晓案件事实的人向法院就自己亲眼看到或亲耳听到的案件事实所作的陈述。
(5)当事人陈述:指当事人在诉讼中就案件事实所作的陈述。
(6)鉴定结论:是指鉴定人运用专业知识对民事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进行分析、鉴定、判断后作出的鉴定意见。例如文书鉴定、医学鉴定、技术鉴定等。
(7)勘验笔录:指审判人员在诉讼中对与案件争议有关的现场、物品等进行查验、拍照、测量后制作的笔录。
  
3、复印件是否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合同、遗嘱、书信等书证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原件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印件、照片、副本、节录本。无法与原件核对的复印件,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当事人应提供其他相关证据予以佐证。
  购买的产品等证件应当提交原物,提交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印品、照片。无法与原件核对的复制品,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当事人应提供其他证据予以佐证。
  
4、哪些人不能作为证人?
  一般情况下,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不能作为证人。持证事实与其年龄、智力状况或者精神建康状况相适应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作为证人。
  
5、证人必须到法庭作证吗?
  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接受当事人的质询。具有下列情形,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的,金人民法院许可,证人可以提交书面证言或者视听资料或者通过双向视听传输技术手段作证:
(1)年迈体弱或者行动不便无法出庭的;
(2)特殊岗位确实无法离开的;
(3)路途特别遥远,交通不便难以出庭的;
(4)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原因无法出庭的;
(5)其他无法出庭的特殊情况。
  
6、诉讼时谁应提供证据证明相关事实?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由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由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7、哪些纠纷由被告承担提供证据证明责任?
  下列情形,由被告承担提供证据证明责任,如果不能证明,则承担不理法律后果:
(1)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加害人就受害人故意造成损害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2)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3)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其无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4)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就受害人有过错或者第三人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5)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产品的生产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石油承担举证责任;
(6)因公共危险行为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实施危险行为的人就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7)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8、哪些事实当事人不需要提供证据证明?
  当事人对下列事实无需举证证明:
(1)众所周知的事实;
(2)自然规律及定理;
(3)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已知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实;
(4)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
(5)已为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
(6)已为有效公正文书所证明的事实。前款
(1)
(3)
(4)
(5)
(6)项,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9、当事人无法调查收集证据怎么办?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
(1)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属于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并须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的档案材料;
(2)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材料;
(3)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
  
10、当事人如何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提交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载明被调查人的姓名或单位名称、住所地等基本情况、所要调查收集的证据内容、需要由人民法院调查收据证据的原因及其要证明的事实。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不应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7日。法院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申请不予准许的,应当向当事人或其诉讼代理人送达通知书。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在收到通知书的次日起3日内向受理申请的法院书面申请复议一次。法院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5日内作出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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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什么情况下人民法院会主动调查收集证据?
  涉及可能有损国际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或者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与实体争议无关的程序事项时,法院会主动依职权调查收集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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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证据可能会灭失的,当事人应当采取什么措施?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人民法院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或依职权,可以对证据加以固定和保护。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保全证据的,应在举证期限届满7日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载明:当事人及其基本情况;申请保全证据的具体内容、范围、所在地点;请求保全的证据能够证明的对象;申请理由,包括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且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具体书面的具体说明。申请人应提供证明当事人之间存在申请人主张的民事关系(如被申请人实施了侵权行为)的初步证据。人民法院责令申请人提供相应的担保的,申请人应当提供有效的担保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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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证据应在合适提交给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在送达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时,向当事人送达举证通知书,通知书上载明提交证据的时间及逾期提交的法律后果。如果由法院指定的,普通程序的案件举证期限不得少于30日,简易程序的案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确定举证期限,不受30日的限制。当事人也可以协商确定的期限,并经法院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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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证据不能及时提交给人民法院怎么办?
  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确有困难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延期取证,经法院准许,可以适当延长举证期限。当事人在申请延长的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仍有困难的,可以再次提出延期申请,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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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超过期限提交证据人民法院会接受吗?
  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提交证据的权利。对于当事人逾期提交的证据材料,人民法院审理时不组织双方对证据发表意见,但对方当事人同意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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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在举证期限结束后才发现的证据是否可以提交给人民法院?
  对下列情形的证据,虽然超过举证期限提供,但人民法院仍将证据纳入审理范畴:
(1)一审中的新证据: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确因客观原因无法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经法院准许,在延长的期限内仍无法提供的证据。
(2)二审中的新证据:一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法院调查取证未获准许,二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当准许并依当事人申请调取的证据。
(3)再审中的新证据:原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法院将该证据纳入审理范畴。
(4)视为新证据:当事人经法院允许延期举证,但因客观原因未能在准许的期限内提供,且不审理该证据可能导致裁判明显不公的,其提供的证据可视为新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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