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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有,他们要求我出一笔不菲的费用用于伴奏音频制作,而不开任何发票,这正常吗?

灵* 上海 知识产权咨询 2009.06.26 21:07:09 2225人阅读

各位律师
一位著名男高音征集歌词歌曲,我作词作曲应征后,从他收到的3000余件作品中初步入选了前50首。他们给我来信,说要委托太平洋影音公司或中国音像出版社,将我的歌曲由这位歌唱家演唱与伴奏一体进行出版。
我的问题是,根据国家规定,我要转让版权吗?版权就是著作权?版权和使用权有啥区别?歌唱家有权与我签“出版授权书”?出版社发行有我作词作曲的作品,是使用权还是我已经转让了权力?不管是版权还是使用权,是否有支付作者经济利益的严格规定?如果有商业利益,是一次性支付报酬还是看以后销量?使用权有专门使用权和非专门使用权,版权也有专门和非专门?如我签订了出版授权书,是转让了版权还是只是允许出版?还有,他们要求我出一笔不菲的费用用于伴奏音频制作,而不开任何发票,这正常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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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权,其实就是著作权,您的作词作曲属于音乐作品,著作权属于权利集合体,分为著作人身权,如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还有著作财产权,如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改編权和翻译权。如果有公司或出版社要出版您的作品,需要得到您的授权,否则就是侵权。授权有两种方式,一种是许可使用,一种是直接转让权利。歌唱家无权与您签订出版授权书,他只是表演者,出版授权应当是您授权给出版社,出版社付费给您。对于付费的标准,是双方协商的事情。他们要你出一笔制作费,我认为是不正常的,这本身属于制作成本内的事,不应该由您承担,而且他们还要付给您费用才对。知识产权内容复杂,涉面较广,希望上述内容能够对您有所帮助。

2009-06-26 22:28:2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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