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有,他们要求我出一笔不菲的费用用于伴奏音频制作,而不开任何发票,这正常吗?
灵*
上海
知识产权咨询
2009.06.26 21:0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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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律师:
一位著名男高音征集歌词歌曲,我作词作曲应征后,从他收到的3000余件作品中初步入选了前50首。他们给我来信,说要委托太平洋影音公司或中国音像出版社,将我的歌曲由这位歌唱家演唱与伴奏一体进行出版。
我的问题是,根据国家规定,我要转让版权吗?版权就是著作权?版权和使用权有啥区别?歌唱家有权与我签“出版授权书”?出版社发行有我作词作曲的作品,是使用权还是我已经转让了权力?不管是版权还是使用权,是否有支付作者经济利益的严格规定?如果有商业利益,是一次性支付报酬还是看以后销量?使用权有专门使用权和非专门使用权,版权也有专门和非专门?如我签订了出版授权书,是转让了版权还是只是允许出版?还有,他们要求我出一笔不菲的费用用于伴奏音频制作,而不开任何发票,这正常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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