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关于小区广告收益属于业主吗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实践中,一些物业服务企业未征求业主意见擅自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外墙、电梯张贴广告等营利。
对此,此次民法典草案增加规定,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应当由业主共同决定。草案还明确共有部分产生的收益属于业主共有。
《物权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关于被告人亲属主动为被告人退缴赃款应如何处理,按照有关规定,应分别情况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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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告人是未成年人,对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时,其父母有赔偿经济损失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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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被告人是成年人,其违法所得都由自己挥霍,无法追缴的应责令本人退赔,其家属没有代为退赔的义务。被告人在家庭共同财产中有其个人应有部分的,只能在其个人应有的部分范围内,责令被告人退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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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如果被告人有一部分违法所得用于家庭生活,对这部分,被告人和家属均有退赔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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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如果被告人无退赔能力,其家属应被告人的请求,或者主动提出并征得被告人同意,自愿代被告人退赔,可考虑具体情况,应予允许,并视为被告人主动退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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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属于以上四种情况,已作了退赔的,均可视为被告人退赃较好,可依法适当从宽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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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如果被告人的罪行应当判处死刑,并必须执行,属于以上第一,二、三种情况的,可以接受退赔的款项;属于以上第四种情况的,其亲属自愿代为退赔的款项,不应接收。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刑事案件开庭审理的时候,被告的家属要遵守法庭的纪委,未经批准是不能和被告说法的,违反秩序的,审判长可以制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九十九条在法庭审判过程中,如果诉讼参与人或者旁听人员违反法庭秩序,审判长应当警告制止。对不听制止的,可以强行带出法庭情节严重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或者十五日以下的拘留。罚款、拘留必须经院长批准。被处罚人对罚款、拘留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对聚众哄闹、冲击法庭或者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严重扰庭秩序,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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