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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到了关于交通事故法院传票据怎么办

刘** 四川-遂宁 交通事故责任咨询 2018.01.16 10:57:44 1931人阅读

我表弟外出跑步的时候被轿车撞伤了,起诉到法院,收到了交通事故法院传票据现在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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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交通肇事罪,检察院应当提起公诉,没有犯罪嫌疑人出庭不能审判。
法庭审判是人民法院采取开庭的方式,在公诉人、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听取控、辩双方对证据、案件事实和运用法律展开辩论的情况下,依法确定被告人是否有罪,应否判刑,给予何种刑事处罚的诉讼活动。依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法庭审判程序大致可分为开庭、法庭调查、法庭辩论、被告人最后陈述,评议和审判五个阶段。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二条 人民法院决定开庭审判后,应当确定合议庭的组成人员,将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至迟在开庭十日以前送达被告人及其辩护人。
在开庭以前,审判人员可以召集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回避、出庭证人名单、非法证据排除等与审判相关的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
人民法院确定开庭日期后,交通事故法院传票据应当将开庭的时间、地点通知人民检察院,传唤当事人,通知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传票和通知书至迟在开庭三日以前送达。公开审判的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以前先期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开庭时间和地点。

2018-01-16 10:58:44 回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0 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拘传是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对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强制措施的一种,是人民法院对必须到庭的被告,派出司法警察强制其到庭参加诉讼的措施。但是在执行程序中,在很多情况下必须找到被执行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才能查清其财产情况和履行能力,因此需要传被执行人到庭。如对于表面上无财产的被执行人或单位,必须找到被执行人或其法定代表人,以便要求其说明情况。但被执行人或其法定代表人常以躲避执行人员作为逃债的手段。其他人也借口不了解情况,不配合调查。仅以传票传唤不足以使其到庭,要求执行人员总是登门“拜访”也不是办法,而且易于遭受围攻殴打等。法庭是专门用来查明案情的场所,是执法的特定场所,有其威严性。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97条明确规定:“对必须到人民法院接受询问的被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进行拘传。”
在执行程序中,适用拘传措施需具备以下条件:
1.拘传的对象是必须到人民法院接受询问的作为被执行人的自然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负责人
从执行实践来看,下列几种。情况通常被认为是“必须”到人民法院接受询问的:
(1)被执行人主张无履行能力,但没有举证又没有说明理由,而执行法院查明其真实情况的;
(2)执行人员发现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但无确切证据,被执行人又不提供证据和情况的;
(3)被执行人非法转移、隐匿已被执行人员、申请执行人和其他人发觉的财产,拒不说明财产去向的;
(4)被执行财产被毁灭、损坏,其价值不足清偿债务,又不说明原因的;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特定物被毁灭、损坏的又不说明原因的;
(5)对第三人有到期债权而不说明债务人及数额的。
2.必须经过人民法院两次传票传唤
传唤的次数不得少于两次,只经一次传唤不能适用拘传。传唤的方式必须使用传票,少于两次的传唤,以及两次口头传唤或一次口头传唤、一次传票传唤的,均不得适用拘传。
3.必须是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
如果出现不能抗拒的事由等特殊情况,则不能适用拘传。采取拘传的强制措施应当经人民法院院长的批准,采用拘传票的方式直接送达给被拘传人,由被拘传人在拘传票上签字。在实际拘传之前应当先向被拘传人说明拒不到庭的法律后果,争取其主动到庭;如果其经过批评教育后仍然不主动到庭的,便可以采取强制措施拘传其到庭。
对被拘传人的调查询问不得超过24小时,调查询问后不得限制被拘传人的人身自由。24小时的起算时间,应当从限制人身自由的那一时刻开始计算,不能单纯从调查询问的时间开始计算,应当把在途时间也计算在内。在本辖区以外采取拘传措施时,应当将被拘传人拘传到当地法院,当地法院应予以协助。

常情况下,法庭传票要求答辩人在指定期限内向法庭提交文件作出回应,或在部分民事案件中,该答辩人可以仅在法庭传票中指定的特定日期到庭参加法庭听证审理,同时答辩人也可选择对法庭传票不作任何回应,即任由法庭下达缺席判决,但其需要承担输掉该诉讼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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