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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请问涉外仲裁的撤销事由有哪些?

罗* 湖南-永州 涉外仲裁咨询 2018.01.12 19:21:29 14人阅读

律师你好,我朋友在国外留学,最近遇到一些麻烦想要通过法院解决,请问涉外仲裁的撤销事由有哪些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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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法第70条规定: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涉外仲裁裁决有民事诉讼法第260条第1款规定的惰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撤销。第九条规定: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涉外仲裁裁决有民事诉讼法第260条第1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根据仲裁法的上述规定,人民法院裁定撤销仲裁裁决和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法定事由都是民事诉讼法第260条第1款的规定。其具体包括;
1、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
2、被申请人没有收到指定仲裁员或者进行仲裁程序的通知,或者由于其他不属于被申请人负责的原因未能陈述意见的。
3、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与仲裁规则不符的。
4、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另外,根据仲裁法第65条“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法其他有关规定”的规定精神,人民法院认定涉外仲裁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也应裁定撤销。

2018-01-12 19:23:2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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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
2.被申请人没有收到指定仲裁员或者进行仲裁程序的通知,或者由于其他不属于被申请人负责的原因未能陈述意见的。
3.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与仲裁规则不符的。
4.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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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1-12 19:22:29 回复

当事人申请撤销涉外仲裁裁决的,应提出证据证明该裁决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下列情形之一:
(一)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
(二)被申请人没有得到指定仲裁员或者进行仲裁程序的通知,或者由于其他不属于被申请人负责的原因未能陈述意见的;
(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与仲裁规则不符的;
(四)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
当事人应当向作出该裁决的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1、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
2、被申请人没有收到指定仲裁员或者进行仲裁程序的通知,或者由于其他不属于被申请人负责的原因未能陈述意见的。
3、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与仲裁规则不符的。


1、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
2、被申请人没有收到指定仲裁员或者进行仲裁程序的通知,或者由于其他不属于被申请人负责的原因未能陈述意见的。
3、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与仲裁规则不符的。
4、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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