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强制的基本原则有以下五个:
1、行政强制合法性原则。这个属于法定原则,要求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
2、行政强制适当原则。这个属于合理性原则,要求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应当适当、合理,应当符合比例原则。
3、教育与强制相结合原则。经教育能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再实施强制,不然就申请行政强制,只不过决定前要催告,实施时要说理。
4、禁止利用行政强制权谋取利益原则。不得使用被查封、扣押的财产,也不得收取保管费,要收支两条线,还要合理确定代履行费用。
5、保障当事人程序权利和法律救济权利原则。给予当事人一定的陈述权、申辩权,还要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和申请行政赔偿的权利,以及申请司法赔偿的权利。
【法律意见】
如果当事人依法申请强制执行之后,被执行人逃避执行的,当事人在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当事人仍然可以依法向人民申请强制执行,另外人民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规定,对被执行人采取相应的措施,要求被执行人依法履行相应的义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四条 人民采取本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的执行措施后,被执行人仍不能偿还债务的,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执行。
第二百五十五条 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可以对其采取或者通知有关单位协助采取限制出境,在征信系统记录、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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