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求封存病历、药品等一切证据,如果死亡要求做司法鉴定,不要做医疗事故鉴定,因为医疗事故鉴定都是由当地医学会组织当地的各医院的所谓的专家组成的,几家医院相互都认识,做医疗事故鉴定很难客观!可以到法院以医疗损害起诉医院。最后可能要通过司法鉴定作为案件争议的事实作出依据,不过,请你要有心理准备,尽管司法鉴定要比医疗事故鉴定客观一些,但在当今这个权钱充斥的社会里,想要得到客观的,对患者有利的鉴定不太容易!这是为什么医疗官司这么难打的主要原因!
医疗过错,[3] 属于过错的一种。对过错的判断,在学理上有新旧过失理论之区分。所谓旧过失理论,乃是将过失与故意相提并论,认为过失与故意同属应加责罚的行为人的主观恶意。故意为积极的恶意,过失为消极的恶意。若行为与结果间有相当因果关系,而行为人对于结果的发生,有预见的可能,并应预见而未预见或者说应注意而未注意的,即应负过失责任。新过失理论,则认为过失不仅指应加责罚的心理状态,还应就行为的客观状态是否适当加以斟酌判断。即除行为与结果之因果关系及预见可能性之外,尚须就行为在客观上有无过错,加以审认。具体医疗过错而言,判断医方有无过错,应就医方是否已尽客观上的注意义务为标准,亦即应就是否采取避免结果发生的适当措施而判断。基于新过失理论的合理性,该理论得到了广泛的确认。这就要求在讨论医疗过错的认定时,首先要对医疗行为所存在的特殊判断标准予以准确认识。
(一)、调委会应当指定1名或2名人民调解员主持调解,医患双方当事人对调解员提出回避要求理由成立的,应当予以调换;
(二)医患双方当事人可聘请律师或委托代理人参加调解;
(三)调解应当在专门设置的调解场所进行;
(四)调解人员进行调解时应当做好调解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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